赴臺手續
發佈時間:2009-06-04 12:28:07
赴臺手續
應邀赴臺交流(通稱公務),指團組或個人應邀赴臺進行文化、教育、科學、技術、衛生、體育、新聞等各項交流和參觀、訪問、考察、舉辦展覽以及進行經濟貿易等活動。赴臺交流需經過立項、報批兩個程式。
1、立項程式
申請立項材料:申請立項請示報告、臺方邀請函、在台期間日程安排、臺方邀請單位背景及資信情況、擬赴臺人員情況等材料。
交流項目經批准立項後,被邀請單位和個人方可回復對方接受邀請,並通知臺方辦理入臺手續。
立項材料按行政隸屬關係上報。
2、報批程式
上報審批村料:申請赴臺請示報告、臺方邀請函、在台活動日程、赴臺人員名單。必要時應提供臺方政治社會背景、資信和赴臺人員參加研討會的論文或論文提綱以及臺方邀請其他大陸人員的情況。
對年事已高或身體健康不佳的赴臺人員,應附所在單位或組團單位同意並負擔意外情況費用的證明和省級醫院開具的同意長途旅行的體檢證明。
赴臺人員名單按規定填寫,即如實填寫清楚赴臺人員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和職務、赴臺身份、戶口所在地等,按戶口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別填寫,各一式四份。
交流項目批准後,國台辦開具“赴臺批件”。
赴臺人員應嚴格遵守“赴臺批件”核準的時間,按時返回。
赴臺人員持國台辦的批件,在批件限定的有效時間內,到戶口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或經授權的當地公安部門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3、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公安部門所需材料:國台辦開具的“赴臺批件”。(團組領隊附原件、其他人用複印件,每人一份);赴臺人員所在單位出具介紹信;臺方邀請函及“入臺證”影印件;本人身份證(備複印件)、戶口本(備複印件)及 4張二寸免冠護照用照片。
有的地區規定在申請辦理赴臺證件時,須提供由當地台辦開具的有關證明。
非公職人員赴臺,持國台辦公函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辦有關赴臺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