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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

發佈時間:2009-06-04 12:27:04
婚姻登記 
    (一)受理單位

    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在大陸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應當雙方共同到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二)結婚登記

    申請結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居民戶口簿;
    3、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台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3、台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配偶聲明。
    4、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台灣居民在香港、澳門地區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除提交有關證件、證明外,還應提交香港或澳門婚姻登記機關出具有婚姻狀況證明。

    台灣居民在外國連續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除提交有關證件、證明外,還應提交居住國出具並經公證機關公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定居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應當提交經大陸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台灣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應當提交離婚證件。喪偶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證明。

    (三)離婚登記

    申請離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 居民身份證;
    2、 居民戶口簿;
    3、 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紹信;
    4、 離婚協議書;
    5、 結婚證。

    申請離婚登記的台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3、離婚協議書;
    4、結婚證。

    詳見民政部網站
    

 
 

鄭州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