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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影視交流與合作

發佈時間:2009-06-04 12:26:47
兩岸影視交流與合作 

    台灣法人、自然人與大陸影視節目製作機構及音像出版單位合作製作電視劇(錄影片)

    台灣法人、自然人可與大陸影視節目製作機構及音像出版單位合作製作電視劇(錄影片),可以聯合製作、協作製作、委託製作等方式。具體程式是由合作的大陸方,向所在地或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申請。

    兩岸電影製片單位合作攝製電影片

    根據《電影管理條例》,大陸電影製片單位經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批准,可以與台灣製作者合作攝製電影片。具體程式是由大陸合作者向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台灣同胞在大陸投資電影院

    根據《電影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台灣同胞可在大陸投資電影院,但不得獨資設立電影院。投資電影院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當地文化設施的佈局與規劃;
    2、註冊資本不少於1000萬;有固定的營業(放映)場所;
    3、合資、合作電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視(媒體)、院線名稱;
    4、大陸方在註冊資本中的投資比例不得低於51%;大陸方應擁有經營主導權;
    5、合資、合作期限不超過30年。

    具體程式是大陸合作方須向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詳見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網站

 
 

鄭州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