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 辦事指南

合資合作醫療機構

發佈時間:2009-06-04 12:25:54

合資合作醫療機構 

    設立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必須是獨立的法人;
    (二) 投資總額不得低於2000萬人民幣;
    (三) 合資、合作中方在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中所佔的股份比例或權益不得低於30%;
    (四) 合資、合作期限不超過20年;
    (五) 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合資、合作我方以國有資産參與投資(包括作價出資或作為合作條件),應當經相應主管部門批准,並按國有資産評估管理有關規定,由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機構對擬投入國有資産進行評估。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結果,可以作為擬投入的國有資産的作價依據。

    設置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 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
    (二) 合資、合作雙方法人代表簽署的項目建議書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 合資、合作雙方各自的註冊登記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和銀行資信證明;
    (四) 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對擬投入國有資産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設立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並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提出初審意見,並與申請材料、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一起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

    申請人在獲得衛生部設置許可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 設置申請申報材料及批准文件;
    (二) 由合資、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合同、章程;
    (三) 擬設立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合資、合作各方董事委派書;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機構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 法律、法規和外經貿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外經貿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獲得批准設立的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自收到外經貿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憑此證書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詳見衛生部網站

 
 

鄭州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