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台公證的特點:
涉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辦理的當事人或當事人之一是台灣同胞,或公證文書將發往台灣地區使用的公證事項。涉台公證具有下列特點:
1、適用法律上應堅持適用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2、辦理程式上比照涉港、澳公證辦理,但也有些特殊規定;例如辦理涉台公證的公證處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廳(局)指定;再如發往台灣地區的公證文書要上報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3、台灣當事人在台灣所做的意思表示、提供的有關材料,應經台灣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大陸的公證機關在審核的基礎上可以採證;
4、辦證時實行三優先原則,即優先受理、優先調查、優先服務;
5、對反對中國共産黨、反社會主義、分裂祖國等反動內容的材料,公證機關將拒絕公證或拒絕採證;
6、回大陸的台胞申辦公證的,由其原籍或臨時戶口所在地,或不動産所在地指定的公證處管轄。
二、有關規定
根據海協會和海基會達成的《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以及後來達成的補充協議的規定,通過中國公證員協會、各省公證員協會與海基會相互寄送下列種類的公證書副本:
1、用於繼承的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公證書以及根據案情需要辦理的出生、死亡、婚姻籌公證書;
2、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學歷、委託書公證書;
3、用於大陸居民赴台灣定居,或台灣居民赴大陸定居的親屬關係、婚姻、出生等公證書;
4、用於減免所得稅而辦理的撫養、親屬關係公證證明,包括親屬關係、謀生能力、病殘、成年在學、繳納保險費或醫藥費公證書;
5、財産權利證明公證書,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享有的財産權利公證證明,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等有形財産權利和專利著作權、商標等無形財産權,以及企業的資格、資信、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以及生産許可證,生産企業的合格證、産品檢驗報告書等;
6、病歷、稅務、經歷、專業證書等。
三、涉台公證所需的資料:
(一)申辦台胞在大陸的結婚公證
1、台胞夫妻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及複印件,如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公民身份證等;
2、大陸婚姻機關簽發的結婚證及複印件;
3、台胞夫妻雙方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各4張;
4、如需委託他人辦理,則受託人應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申辦台胞子女在大陸的出生公證
1、台胞夫妻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及複印件,如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公民身份證等;
2、大陸婚姻機關簽發的結婚證及複印件;
3、台胞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及複印件;
4、台胞子女的近期2寸彩色照片4張;
5、如需委託他人辦理,則受託人應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 申辦台胞及配偶在大陸無犯罪記錄公證
1、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如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公民身份證等;
2、台胞在大陸的經常居住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3、如需委託他人辦理,則受託人應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四)申辦有關醫療費用的公證
1、台胞的有效身份證件,如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2、醫院出具的出院報告、住院(門診)費收據、醫事證明書等原件;
3、需委託他人辦理,則受託人應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五)申辦健康證明公證
1、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如公民身份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
2、大陸婚姻機關簽發的結婚證及複印件;
3 、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的《國際旅行健康檢查證明書》、《國際預防接種證書》、《大陸人士團聚健康證明》;
4、 需委託他人辦理,則受託人應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六)申辦台胞在大陸的死亡公證
1、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如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公民身份證等;
2、死者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身份證或戶籍謄本;
3、市級醫院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如係非正常死亡還須提供台胞經常居住地所在地公安局的死亡鑒定報告。
(七)申辦委託書、聲明書公證
1、台胞的有效身份證件,如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2、所需公證的委託書、聲明書(一式四份);
3、委託書、聲明書所涉及的財産之權利證書;
4、台胞必須親自到公證處申辦,並在公證員面前簽名。
(八)申辦台胞在大陸的納稅公證
1、 台胞的有效身份證件,如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2、 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繳稅稅單;
3、 如需委託他人辦理,則受託人應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九)申辦企業在大陸的納稅公證
1、 營業執照複印件;
2、 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繳稅稅單;
3、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受託人的身份證件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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