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 政策法規

新餘市扶持服務業發展辦法

發佈時間:2010-05-21 16:34:5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扶持本市服務業的發展,努力形成與新型工業主導型城市和贛西重要的中心城市發展相適應的服務業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和《中共新餘市委、新餘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堅持“突出重點,全面推進”的原則,優先發展物流、金融保險、電子資訊、職業教育等為製造業服務的生産性服務業,積極發展商貿餐飲、旅遊、樓宇經濟等為城鄉居民服務的消費性服務業,大力發展會展、文化傳媒、仲介、社區服務等服務業。

第三條  在本市範圍內註冊並依法納稅的服務業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大力發展現代物流業

第四條  對固定資産投資總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物流企業,在許可權範圍內減免建設規費;其貸款額在投資總額50%以內的,由養路規費專戶按貸款額的50%一次性給予一年貼息。

對從事倉儲、配送的物流企業,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採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優先安排供地,並實行與工業類項目相同的優惠政策,在國家允許範圍內享受不低於本市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地價優惠。

物流園區的用電電價在報經省有關部門批准後,按工業用電標準收取。

第五條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物流企業,自工商登記之日起,第一年按照該企業當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60%比例由受益財政對企業進行獎勵。

對新辦從事交通運輸和倉儲的物流企業,第一年、第二年按照該企業當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財政對企業進行獎勵。

第六條  總部設在本市的物流企業,在省內設立的跨區域分支機構實行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統一核算;對於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並與總部電腦聯網、實行統一規範管理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經省稅務機關批准後實行總部匯總繳納。

第七條  物流企業將承攬的運輸、倉儲等業務分包給其他運輸企業並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可按稅收政策規定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他項目支出後的餘額為營業稅的計稅基數。

對固定資産投資總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物流企業,可按照該企業當年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地方留成部分的20%比例由受益財政對企業進行獎勵。

第三章  全力發展金融保險業

第八條  凡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或新組建、註冊資金實際到位5000萬元以上的金融機構(含銀行、證券、保險公司)和典當行、擔保公司,三年內購置或建設自有辦公用房的,按100元/m2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允許和鼓勵行政事業單位在新設立的股份制銀行開設銀行賬戶。

第九條  凡經國家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的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可按照該企業當年繳納的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財政對企業進行獎勵。

 

第四章  創新發展資訊軟體業

第十條  對新辦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凡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  鼓勵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開設軟體專業,不斷擴大軟體專業招生規模。凡軟體專業招生規模每年擴大30%及以上的,市政府將優先為其協調解決學生教學實習、畢業分配、困難學生補助等方面的問題;支援軟體企業、教育機構合作辦學培養軟體人才,發展應用型“訂單式教育”。

 

第五章  積極發展職業教育

第十二條  公辦職業學校按規定收取的學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部門應確保全額返還給職業學校,不得衝抵財政撥款,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挪用。縣(區)政府、管委會用於舉辦職業教育的財政性經費應逐年增長,城市教育附加用於職業教育的比例應不低於30%。用於教學和師生生活的教育設施建設用地採用劃撥方式供地,建設規費(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還。

第十三條  對留在本市創業的大中專、職業學校畢業生,優先給予小額創業貸款,並享受有關創業優惠政策;其中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規定的,從市創新基金中給予貸款貼息。

第六章  改造提升商貿餐飲業

第十四條  鼓勵商業服務企業採取連鎖經營等新型現代商業業態,對直營連鎖門店實行統一納稅。對突破所有制、行業和區域界限,通過合資、聯合、並購等方式,實行連鎖和集團等規模化發展的企業,在聯合、並購過程中的權證變更,除享受國家減免政策規定外,經市政府同意,減半收取證照工本費、登記證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如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則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十五條  對於發展連鎖經營進行營業場所裝修,費用在固定資産原值20%以下、修理後資産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內未改變資産用途的,屬市、縣(區)有權減免的建設規費按50%的比例減免。

第十六條  傳統商業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利用自身現有已建成房地産,其劃撥土地在不改變土地使用者和用途的前提下,申請補辦土地出讓手續的,可以採取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方式運作。

第十七條  在本市範圍內跨縣(區)經營的統一核算企業,經市國稅局批准,其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實行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繳納增值稅。

第十八條  對新辦的年經營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旅店業、餐飲業,前三年,按照該企業當年繳納的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財政對企業進行獎勵,並將該企業當年繳納的排污費用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自行治污。

 

 第七章  加快發展旅遊業

第十九條  凡在本市投資新辦的旅遊企業,其行政性收費按規定的最低標準徵收;自開業之日起,第一、第二年按照該企業當年繳納的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財政對企業進行獎勵。

第二十條  星級以上賓館、飯店享受工業用水政策;三星級以上賓館、飯店享受工業用電政策;旅遊車隊達到40台以上規模(30座以上30台,其他均為13座以上)的旅遊汽車,經江西省旅遊局、江西省交通廳認定後,免征客運附加費。對三星級以上旅遊飯店、賓館的模擬閉路電視費用,給予減免50%的優惠。

第八章  著力培植樓宇經濟

第二十一條  對新引進的世界500強、國內200強、國內行業20強企業,跨省域地區總部設在新餘,註冊資金在5000萬元以上的,予以一定的補貼;企業本部因發展需要購地建設自用辦公樓的,採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優先安排用地,並按最低標準收取建設規費;企業本部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予以一定的購房補貼,享受補貼的辦公用房五年內不得對外租售;企業本部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在開辦的第一年,給予一個月的房租補貼。

前款所涉補貼標準和辦法,由市現代服務業管理指導中心商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研究確定。

第二十二條  對新引進的服務業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的高管人員其子女入學可任意選擇市屬公辦學校就讀。其本部人員中的香港、澳門同胞可直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進行臨時住宿登記備案;台灣居民可簡化辦理居留手續,根據申請人需要可簽發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居留簽注,憑居留簽注在大陸居留和出入境。外籍人員符合法定條件者可優先辦理居留延期和多次往返簽證。

 

第九章  加快發展會展業

第二十三條  凡經營會展場館的會展企業,從開館或開業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繳納的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財政對企業進行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於展覽館、會展中心等專門用作會展活動的房産,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其當年繳納的房産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財政對企業進行獎勵,並實行兩路供電。

第二十五條  對於在新餘舉辦國際性的、國家級的會展活動,分別按每個國際標準展位300元、200元的標準,對承辦公司給予補助;對全市性的、展位超過500個以上有一定影響力的會展活動,按每個展位100元的標準,對承辦公司予以補助。

第二十六條  對引進500個以上國際標準展位的國際性、國家級會展,分別按2萬元、1萬元的標準獎勵引進者。

 

第十章  創新發展文化傳媒業

第二十七條  對政府鼓勵的具有一定規模的新辦文化企業,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前三年按其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財政對企業進行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文化企業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在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等地舉辦的的文化活動,屬於“文化體育業”稅目徵稅範圍的第一道門票收入,按其所繳納的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由受益財政對企業進行獎勵。

第二十九條  大力支援動漫産業發展,對於在新餘投資動漫産業的企業或研發機構,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且投資合同期超過5年的,按照總投資額5%的比例獎勵給投資者。對銷售收入首次突破一定規模,且年繳納稅收在150萬元以上的動漫遊戲企業,由受益財政給予30萬元的獎勵。

對動漫産業新建投資項目貸款給予一次性貸款貼息補助,並按其繳交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比例由受益財政對企業進行獎勵。

 

第十一章  規範發展仲介服務業

第三十條  對新辦獨立核算的諮詢業(包括科技、會計、審計、稅務等諮詢業)、資訊業、技術服務業、法律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一條  擴大政府對仲介服務的採購,積極在各級領導機關、企事業單位建立法律顧問、首席會計師和決策論證機制,儘快將規劃編制、資訊收集、分析評估、決策建議、政府採購等事項委託專業化仲介服務機構。

第三十二條  對促進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避免重大損失、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塑造城市品牌形象有重大貢獻的仲介服務機構,經認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十二章  著力拓展社區服務業

第三十三條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等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免征一年的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四條  對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服務、殯葬服務免征營業稅。

第三十五條  新辦的社區服務企業(除廣告、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招用下崗人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符合國家、省、市勞動就業有關規定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享受國家有關稅費減免優惠政策。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符合國家、省規定的條件,可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由市財政安排200萬元設立新餘市服務業發展專項基金,從明年起,根據服務業對市本級財政財力增長幅度的一半相應增加基金數額。基金採取獎勵、以獎代撥、項目貸款貼息補助、國家和省裏安排重點項目資金配套投入等方式,重點用於對經濟發展帶動性強的服務業項目和企業的引進、傳統服務業的改造提升。

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服務業發展專項基金管理辦法和獎勵範圍、標準。

第三十七條  企業主體稅種繳納所在地的縣(區)財政受益超過50%的,獎勵和補助資金由市和縣(區)財政各承擔50%;低於50%的,由市和縣(區)財政按實際受益比例分擔。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辦單位:新餘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華夏經緯網路資訊中心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