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引導企業加大增量投入,促進企業加大增量産出,實現工業經濟超常規、跨越式發展,根據《新餘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工業發展的決定》(余府發〔2004〕2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項目貸款貼息是指對企業用於新、擴、改項目建設的中短期貸款(不含流動資金貸款)利息給予的適當資助。 本辦法所稱工業項目專項補助是指對企業實施新、擴、改項目建設給予的適當資助。
第三條 工業項目貸款貼息和專項補助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促進結構調整和産業優化升級; 二突出重點、擇優扶強; 三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和鼓勵加大工業投入。
第四條 全市範圍內實施了固定資産投資的重點新、擴、改項目,均可申報項目貸款貼息或專項補助。
第五條 市經貿委、市財政局負責申請貸款貼息和專項補助工業項目的受理、審核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貸款貼息和專項補助的項目範圍及條件
第六條 工業項目貸款貼息和專項補助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列入國家和省專項的重點項目與技術創新項目; 二應用先進適用技術和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産業的項目; 三高新技術産業化和出口創匯型項目; 四參與國有企業兼併、重組的新、擴、改項目; 五實施環境保護、節能降耗、資源綜合利用、提高産品品質的示範項目; 六利用資訊化技術實施管理創新的新上項目; 七符合産業結構調整的績優項目。
第七條 申請貸款貼息或專項補助的工業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貸款貼息和專項補助支援的工業項目投資額必須在500萬元以上,其設備投資額原則上不低於項目投資額的50%; 二申請貸款貼息和專項補助的工業項目,必須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申請貸款貼息的工業項目需經國家商業銀行或政策性銀行的批准同意,企業與承貸銀行已簽訂貸款合同,項目貸款資金已到位; 四申請項目貸款貼息的企業上年上交稅金總額不得低於50萬元,且上年不欠稅; 五申請項目專項補助的企業上年上交稅金總額不得低於20萬元,且上年不欠稅。
第三章 項目貸款貼息和專項補助的標準及審批程式
第八條 項目貼息額以當年實際貸款額為計息標準,視項目預期效益情況,按當期銀行貸款利率的10%、20%、30%、40%、50%的不同比例予以貼息,貼息期為一年。項目最高貼息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九條 工業項目專項補助資金視項目投資額度或實施效應,安排專項補助,項目最高補助資金不超過20萬元。
第十條 申請使用貸款貼息或專項補助的工業項目,按以下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一符合本辦法貸款貼息或專項補助支出範圍及條件的工業項目,必須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呈報以下材料,申請安排貸款貼息或專項補助資金: 1、《新餘市工業項目貸款貼息和專項補助資金申請表》; 2、項目審批或核準文件(或項目備案通知書)、項目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情況有關材料; 3、承貸銀行出具的項目貸款合同以及合同項目的貸款額度和利息結算清單; 4、企業上年度上交稅金稅票複印件及經仲介機構審核的上年度會計決算報表。 二市經貿委會同市財政局對申請貸款貼息和專項補助的工業項目進行審核,擬定項目貸款貼息比例或項目補助金額,提出項目貸款貼息和專項補助資金安排計劃; 三市政府對市經貿委、市財政局提出的項目貸款貼息和專項補助資金安排計劃予以審批,確定項目貸款貼息和專項補助資金安排方案。
第十一條 根據市政府審批的項目貸款貼息和專項補助資金安排方案,由市財政局將資金撥付至專項基金使用單位。
第四章 貸款貼息和專項補助項目的管理及監督
第十二條 有關企業收到撥付的項目貸款貼息或補助專項資金後,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作相應的財務處理,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經貿委應當加強對貸款貼息和專項補助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工作。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貸款貼息和專項補助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 接受貸款貼息或專項補助資助的企業,必須在項目竣工後或年底向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不得截留項目貸款貼息或專項補助資金,企業不得將項目貸款貼息或專項補助資金挪作它用。
第十六條 對違規審核貸款貼息或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部門有關工作人員,追究相關責任。對將貸款貼息或專項補助資金挪作它用的企業,全額追還貸款貼息或專項補助資金,並在二年內取消申請工業發展專項基金的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項目貸款貼息和專項補助資金從市工業發展專項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
主辦單位:新餘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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