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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餘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餘市推進“十百千億工程”衝刺“工業1500億”考核獎勵辦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0-05-21 16:30:07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現將《新餘市推進“十百千億工程”衝刺“工業1500億”考核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月三日

新餘市推進“十百千億工程” 衝刺“工業1500億”考核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激發全市上下主攻工業的創業熱情,激勵廣大工業企業做大做強,形成支援工業加速發展的強大合力,全力推進“十百千億工程”、奮力衝刺“工業1500億”,加快建設新型工業主導型城市,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推進“十百千億工程”、衝刺“工業1500億”工作的意見》(余發〔2007〕2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2008年、2009年、2010年三年中,組織實施衝刺“工業1500億”,併為此設置完成任務獎、企業規模獎、企業貢獻獎、出口創匯獎、信貸規模獎、節能減排獎、科技創新獎、名優名牌獎、物流爭先獎、部門服務獎等十個獎項,每年表彰獎勵一次。

    除本辦法規定的外,信貸規模獎、科技創新獎、名優名牌獎按《新餘市加快經濟發展優惠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考核獎勵堅持公開公正,突出實績,獎優揚先的原則;考核實行定性和定量相結合,以定量考核為主;獎勵實行物質鼓勵和精神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新餘市範圍內所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推進“十百千億工程”、衝刺“工業1500億”各責任板塊,全市各部門及駐市中央、省屬有關單位等。


    第二章 完成任務獎


    第五條 完成任務獎是為新鋼公司、新餘經濟開發區、分宜縣、渝水區、仙女湖區、省屬市直板塊等六個組織實施推進“十百千億工程”、衝刺“工業1500億”的責任單位設置的獎項。

    第六條 授予年度完成任務獎的責任單位,要求當年其分別完成市推進“十百千億工程”、衝刺“工業1500億”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的主營業務收入目標任務。

    第七條 新鋼公司、新餘經濟開發區、分宜縣、渝水區、仙女湖區、省屬市直板塊等責任單位榮獲完成任務獎的,分別獎勵40萬元(獎金為人民幣,下同)、40萬元、40萬元、40萬元、10萬元、20萬元。

    第三章 企業規模獎


    第八條 企業規模獎是為全市範圍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中主營業務收入突破新臺階的企業設置的獎項。

    第九條 授予年度企業規模獎的企業,要求當年其主營業務收入必須首次突破1億元、5億元、10億元、20億元、50億元、100億元、200億元、500億元、1000億元等臺階。

    第十條 對當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新臺階的企業按以下標準獎勵: 
    一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1億元的,獎勵1萬元; 
    二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5億元的,獎勵3萬元; 
    三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10億元的,獎勵5萬元; 
    四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20億元的,獎勵10萬元; 
    五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50億元的,獎勵15萬元; 
    六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100億元的,獎勵30萬元; 
    七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200億元的,獎勵50萬元; 
    八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500億元的,獎勵100萬元; 
    九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1000億元的,獎勵200萬元。

    第十一條 對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1000億元以上等臺階的企業,授予企業發展特別獎,其獎勵標準由領導小組另行確定。

    第四章 企業貢獻獎


    第十二條 企業貢獻獎是為全市範圍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中上交稅金總額突破新臺階的企業設置的獎項。

    第十三條 授予年度企業貢獻獎的企業,要求當年其上交稅金總額首次突破1000萬元、3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20億元、30億元、50億元、100億元等臺階。

    第十四條 對當年上交稅金總額首次突破新臺階的企業按以下標準獎勵: 
    一上交稅金首次突破1000萬元的,獎勵10萬元; 
    二上交稅金首次突破3000萬元的,獎勵20萬元; 
    三上交稅金首次突破5000萬元的,獎勵30萬元; 
    四上交稅金首次突破1億元的,獎勵40萬元; 
    五上交稅金首次突破3億元的,獎勵60萬元; 
    六上交稅金首次突破5億元的,獎勵80萬元; 
    七上交稅金首次突破10億元的,獎勵100萬元; 
    八上交稅金首次突破20億元的,獎勵200萬元; 
    九上交稅金首次突破30億元的,獎勵300萬元; 
    十上交稅金首次突破50億元的,獎勵500萬元; 
    (十一)上交稅金首次突破100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

    第十五條 對上交稅金首次突破110億元以上等臺階的企業,授予企業特別貢獻獎,其獎勵標準由領導小組另行確定。

    第五章 出口創匯獎

    第十六條 出口創匯獎是為全市範圍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中年出口創匯總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設置的獎項。 
    第十七條 授予年度出口創匯獎的企業,要求當年其出口創匯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且出口創匯總額同比增長10%以上,其獎勵標準如下: 
    一出口創匯總額1000萬美元(含)—1億美元的,獎勵5萬元; 
    二出口創匯總額1億美元 (含)—5億美元的,獎勵10萬元; 
    三出口創匯總額5億美元(含)—10億美元的,獎勵20萬元; 
    四出口創匯總額10億美元(含)—20億美元的,獎勵30萬元; 
    五出口創匯總額20億美元(含)— 30億美元的,獎勵40萬元。

    第十八條 對出口創匯總額首次突破30億美元及以上的企業,其獎勵標準由領導小組另行確定。


    第六章 節能減排獎

    第十九條 節能減排獎是為在促進節能降耗、發展迴圈經濟和防污控污等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績的重點用能企業及單位設置的獎項。

    第二十條 授予年度節能減排獎的企業或單位,要求其完成了當年度市下達的節能減排責任目標,並在以下方面為促進節能降耗、發展迴圈經濟和防污控污做出了突出成績: 
    一在實施節能減排、資源綜合利用、迴圈利用技術等項目建設中取得突出成績的; 
    二在節能減排重點領域、關鍵技術,節能、環保新技術、新産品和新工藝的研發、推廣和應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 
    三在利用餘熱、余壓、余氣發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 
    四在綜合利用廢渣、廢水、廢氣等工業“三廢”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 
    五在通過技術改造、清潔生産和環保新技術實現大幅度減排、大幅度節能或大幅度提高迴圈水利用效率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節能管理、科研、技術推廣等方面有重大創新,做出了突出貢獻的; 
    七在淘汰落後工藝和高耗能設備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 
    八在節能管理能力建設及污染減排監管體系建設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一條 節能減排獎每年組織評選5—10個先進企業和單位,榮獲節能減排獎的先進企業和單位分別獎勵5—10萬元。

    第七章 物流爭先獎

    第二十二條 物流爭先獎是為在全市交通運輸、配送配載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物流企業所設置的獎項。

    第二十三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物流企業,授予年度物流爭先獎,具體獎勵條件和標準為: 
    一鐵路運輸部門年貨運到發總量首次突破1000萬噸、3000萬噸、5000萬噸、1億噸等臺階的企業,分別獎勵5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 
    二公(水)路運輸物流企業對被認定為一級、二級、三級經營資質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 
    三公(水)路運輸物流企業年貨運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000萬元、3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等臺階的,分別獎勵1萬元、3萬元、5萬元、10萬元。

    第二十四條 同企業同年度同時符合本章兩個及以上獲獎條件的,其獎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獎勵一項。

    第八章 部門服務獎

    第二十五條 部門服務獎是為在全市扶持服務工業經濟發展中做出了突出成績的各部門及駐市中央、省屬有關單位設置的獎項。

    第二十六條 授予年度部門服務獎的單位,要求其在以下方面為扶持服務工業和企業發展做出了突出成績: 
    一在推進企業項目建設、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幫助企業新産品開發等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績的; 
    二在工業項目招商、企業上市、企業融資、資産重組等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績的; 
    三在解決企業煤電油運、企業家隊伍建設、工業人才引進培養等基礎保障工作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績的; 
    四在為外貿進出口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爭得重大項目資金、解決貿易爭端、體系論證、口岸建設、通關、檢驗檢疫、退稅、外管、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等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績的; 
    五在幫助企業發展迴圈經濟、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準、提高節能減排工作水準等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績的; 
    六在幫助企業原材料採購、産品行銷、産品質檢、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企業各項管理制度,實現企業貫標和創名牌等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績的; 
    七在為企業提供政策和法律支援,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等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績的; 
    八在其他方面為工業經濟和企業發展做出了突出成績的。

    第二十七條 部門服務獎每年組織評選10個單位,榮獲部門服務獎的單位分別獎勵5萬元。


    第九章 考評程式


    第二十八條 新餘市推進“十百千億工程”、衝刺“工業1500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成市推進“十百千億工程”、衝刺“工業1500億”考評工作組,考評工作組成員由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統計局、市外經貿局、市交通局、市環保局、市科技局、市招商局、市中小企業服務局、人民銀行新餘市中心支行、新餘銀監分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質監局等部門組成,具體實施考核考評工作。

    第二十九條 推進“十百千億工程”、衝刺“工業1500億”各獎項考評程式分為以下四個步驟: 
    一申報: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參評企業或單位,填報相關獎項申請表,並附有關書面和證明材料,于次年元月底前,向市推進“十百千億工程”、衝刺“工業1500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 
    二考核:市推進“十百千億工程”、衝刺“工業1500億”考評工作組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能和分工,對有關參評企業(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考核,提出相關獎項表彰獎勵的入闈名單;其中,部門服務獎由考評工作組組織全市規模靠前的100家企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或其委託代表)對市直各單位、駐市中央省屬單位和參評部門服務獎的單位進行推薦投票,根據投票排序結果,提出10個部門服務獎的入闈單位名單; 
    三評審:市推進“十百千億工程”、衝刺“工業1500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評審,擬定各獎項表彰獎勵建議名單; 
    四審定:市推進“十百千億工程”、衝刺“工業1500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表彰獎勵建議名單和有關材料報市推進“十百千億工程”、衝刺“工業1500億”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後呈市政府審定,並確定有關獎勵事項。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條 上交稅金總額係指上交國稅和地稅的全部稅金總和。

    第三十一條 凡參評企業(單位)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環境保護、人口計生、安全生産、節能減排等工作不達標的,實行“一票否決”。

    第三十二條 對符合完成任務獎、企業規模獎、企業貢獻獎、物流爭先獎、部門服務獎中兩個及兩個以上獎項獲獎條件的單位,同時授予獎牌(獎狀),但其獎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獎勵一項。

    第三十三條 獲獎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單位(部門)所得獎金用於獎勵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有功人員,獎金分配由獲獎單位自定。

    第三十四條 依據獎勵對象的情況,各獎項可按涉及的獎金數額,獎勵等值實物。

    第三十五條 出口創匯獎在當年的外貿出口專項經費中列支,節能減排獎獎金在當年的全市節能專項資金中列支,信貸規模獎在當年市政府對銀行的專項獎勵經費中列支,科技創新獎在當年的科技三項費及全市技術創新專項資金中列支,其他獎項的獎金由市財政專項列支。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涉及各獎項的考核數據,以市統計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人民銀行新餘市中心支行、新餘銀監分局、市外經貿局等單位提供的數據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辦單位:新餘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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