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請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 分宜縣消費者投訴電話
分宜縣消費者協會會……12315
城鎮工商所投訴站……5811365
鈐山工商所投訴站………5813134
松山工商所投訴站………5745024
新祉工商所投訴站………5761032
高嵐工商所投訴站………5685855
林工商所投訴站………5771010
楊橋工商所投訴站………5791024
消費者的權利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
2、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産地、生産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産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説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3、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4、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品質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産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8、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經營者的義務
1、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2、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3、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説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産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4、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資訊,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5、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檯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6、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7、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品質、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理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産品説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錶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品質與表明的品質狀況相符。
8、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9、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10、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主辦單位:新餘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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