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經濟開發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第一條為強化政策引導、資源傾斜和資金扶持,促進産業聚集,加快聚集區建設,推進工業進程,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集中全縣資源,加快聚集區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提高服務品質和效率,為企業入駐創造良好的軟硬發展環境,使聚集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六通”、“三化”、“二集中”的條件。即通路、通電、通水、通電話、通寬頻,環境綠化、亮化、美化,污水集中處理、垃圾集中處理。
(二)具備“四就近”的條件,即職工就近居住、子女就近入學、有病就近就醫、生活就近購物。
(三)具備優良高效的服務條件。聚集區管委會對入駐企業實行一站式服務,縣政府實行聯席辦公、聯審聯批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單獨行使職權;聚集區管委會對各類檢查收費統一協調,一個窗口對外,任何部門未經允許,不得直接進入企業進行檢查收費。
第三條為企業入駐聚集區提供以下優惠政策:
(一)凡縣域外投資企業入駐聚集區,按照“新鄉縣鼓勵支援投資暫行辦法”(新政文〈2005〉121號)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1、經營期限十年以上的生産性企業,固定資産投資(不含土地投資,下同)在100萬元以上的,自開業之日起,企業所得稅留成部分呢第一至第二年全部獎勵給企業,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獎勵給企業;固定資産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自開業之日起,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三年全部獎勵給企業,第四至第七年減半獎勵給企業;固定資産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自開業之日起,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五年全部獎勵給企業,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獎勵給企業。
2、凡在新鄉經濟開發區投資的生産性企業,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固定資産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自開業之日起,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部獎勵給企業,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獎勵給企業;在享受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獎勵期間,凡當年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在5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的,20%獎勵給企業;100萬元至150萬元之間的,30%獎勵給企業;150萬元至200萬元之間的,40%獎勵給企業;200萬元以上的,50%獎勵給企業。
3、固定資産投資100萬元以上的生産性企業在申報、建設期間,屬於本縣徵收的行政事業收費全部免繳。凡在新鄉經濟開發區投資,固定資産投資100萬元以上的生産性企業,在申報、建設期間,免繳一切行政事業收費,必須繳納的,由財政部門墊付。
4、固定資産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企業,自開業之日起三年內,按規定繳納的教育附加,地方財政按已繳納的等額資金獎勵給企業。固定資産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自開業之日起五年內,按規定交納的教育附加,地方財政按已繳納的等額資金獎勵給企業。
(二)聚集區外的本縣企業異地遷入聚集區內和聚集區內的企業投資擴張形成的當年新增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30%獎勵給企業,連續執行五年。
(三)凡在聚集區內新辦生産性企業,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營期限達到十年以上的免除二年以上土地租金。凡投資建設標準廠房並負責招商引進企業的,自開工之日起,免除二年以上土地租金,地方負責按銀行同期基準利率給予貸款貼息二年以上。
(四)凡在聚集區內新租用標準廠房的企業,除享受〈〈新鄉縣鼓勵支援投資暫行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外,企業入駐後第一年所得稅金地方所得部分全額補貼給企業。
(五)入駐聚集區內的企業招收當地農民工達到用工總數40%以上的,政府為企業免費培訓所招當地農民工,並根據招收當地農民工和下崗職工的數量給予不低於1萬元一次性獎勵。
(六)入駐聚集區內的企業招收大專以上畢業生,檔案由縣有關部門保管,在職稱評定等方面與當地人員一視同仁,聚集區外來職工就業兩年以上的可享受當地中心村農民劃宅基地待遇,但不得買賣轉讓;對招收的高層次管理人員、高級專業技術人才服務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政府同時每年給予1200元的人才津貼。
(七)入駐聚集區內的企業在土地供給、項目報批、協調貸款、爭取上級政策性資金、上級各種榮譽等方面給予優先。
(八)入駐聚集區內的企業按照規劃興建職工住宅、服務設施,可享受經濟適用房的優惠政策。
(九)凡投資數量較大、科技含量較高、對地方經濟帶動能力較強的項目可一事一議,給予特殊優惠。
第四條鎮、村、單位和個人招商引資享受以下鼓勵政策:
(一)鼓勵鄉鎮向聚集區引進項目。聚集區規劃所在地的鄉鎮引進的項目,其項目指標統計和形成的稅收全部歸引進鄉鎮。
聚集區外鄉鎮引進的項目在指標統計和稅收分配上按7:3分成。凡落戶在龍泉工業區的項目,郎公廟鎮引進的,項目指標統計和形成的稅收全部歸郎公廟鎮;新鄉經濟開發區引進的,項目在指標統計和稅收分配上與新鄉經濟開發區、郎公廟按7:3分成,新鄉經濟開發區與郎公廟對實得部分按7:3分成。凡落戶在中央大道(太行北路至縣工業路)兩側的項目,翟坡鎮引進的,項目指標統計和形成的稅收全部歸翟坡鎮;新鄉經濟開發區引進的,項目在指標統計和稅收分配上與翟坡鎮按7:3分成;其他鄉鎮引進的,項目在指標統計和稅收分配上與新鄉經濟開發區、翟坡鎮7:3分成。凡項目引進鄉鎮(區)與落戶地鄉鎮(區)之間另有協議約定的,按協議執行。
(二)鼓勵村級幹部群眾向聚集區引進項目。無論村幹部還是村民,凡引進固定資産500萬元以上的二三産項目,在項目開工時,獎勵村集體1萬元,完成投資量後由政府出資6萬元為第一引薦人購買養老保險;引進固定資産投資2000萬元以上項目,按不低於上述水準的原則一事一議。凡村級引進的項目,除享受項目開工獎勵外,項目所形成的稅收地方所得部分的30%連續五年獎勵給村集體,用於發展村內公益事業。企業落戶地和引進者不屬同一村的,根據服務品質,每建成一個投資500萬元以上項目,一次性獎勵落戶地村集體5000元以上。
(三)鼓勵部門向聚集區引進項目。部門向聚集區引進項目的,根據招商引資任務完成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年終給予獎勵,對第一引薦人按照〈〈新鄉縣鼓勵支援投資暫行辦法〉〉規定給予獎勵。
(四)鼓勵全縣機關幹部和縣外人員向聚集區引進項目。凡引進項目的,無論籍貫、職務、身份一律按照〈〈新鄉縣鼓勵支援投資暫行辦法〉〉規定,按引進項目實際完成投資額的3—8%給予個人獎勵。
第五條採取多種形式,通過多種渠道,加大對招商引資先進鄉鎮、企業、個人的宣傳力度,縣委、縣政府每年對在招商引資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營造全民招商的濃厚氛圍。
第六條嚴格控制聚集區外新上項目。原則上不再審批聚集區外新建項目,確需建設的要在規劃、土地及項目審查等方面從嚴把握,不享受〈〈新鄉縣鼓勵支援投資暫行辦法〉〉和本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第七條凡按照本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單位和個人,都要嚴格項目建設管理,保證按協議規定執行,不得違背國家環保、安監等政策法規,合法經營,照章納稅,實事求是,不弄虛作假,如有違反,取消所享受的優惠政策,所取得的利益要如數退還,並承擔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
第八條凡按照本規定以及〈〈新鄉縣鼓勵支援投資暫行辦法〉〉、〈〈新鄉縣競爭激勵機制實施辦法〉〉、〈〈新鄉縣工業企業競爭激勵機制實施辦法〉〉、〈〈新鄉縣聚集區目標考核獎勵辦法〉〉等享受資金的,同一項目、同一主體在同一年度不重復計獎,獎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獎勵資金依據聚集區規劃各負其責,分級承擔,根據各鄉鎮招商引資成效、補貼資金額度和財力狀況,按照鼓勵先進的原則,縣政府年終統籌考慮,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