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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佈進一步促進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1-07-27 09:39:01

  (2009年1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公告〔2009〕第54號)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現將促進兩岸海上直航的三項政策措施公告如下:

  一、關於兩岸間空箱調運

  從事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且在兩岸登記的船舶,可在兩岸港口間承運經營者自有的、租用的或其他公司擁有的空集裝箱。經營者應提前向交通運輸部備案,取得《台灣海峽兩岸間空箱調運備案證明書》後,方可從事空集裝箱調運業務。經營者應在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所運送空集裝箱數量報交通運輸部。

  二、關於兩岸間集裝箱直航運輸

  經交通運輸部批准從事兩岸間集裝箱直航運輸的船舶,可運輸兩岸貿易貨物,也可運輸轉机貨物。

  未經交通運輸部批准,取得兩岸直航集裝箱班輪運輸資格的經營者,不得向不具備經營兩岸直航集裝箱班輪運輸資格的經營者出租艙位,或者用兩岸直航班輪航線的艙位與其他航線的艙位進行互換;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其經營資格轉讓他人使用。

  三、關於兩岸間海上客運

  從事兩岸間海上客運的船舶應經驗船機構檢驗,符合有關公約的技術標準,持有兩岸相互認可的有效證書;客船經營公司應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並依法辦理船東責任和旅客意外傷害有關保險。

  根據《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確定的“平等參與、有序競爭,根據市場需求,合理安排運力”的原則,並有利於兩岸間客運市場的培育和發展,目前每條客運航線只投入一艘船舶,自船舶首航之日起,一段時期內原則上不安排新的船舶運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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