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支援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稅收優惠政策和服務措施60條
1.對採取定期定額徵收和按附徵率徵收管理的個體工商戶,實行個人所得稅盈利點的徵收辦法。在盈利點以內的視為無應稅所得,不徵個人所得稅。在盈利點以上的,按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盈利點的標準為:從事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在5000元以內;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月營業額在3000元以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月營業額在5000元以內。
2.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規劃實施後新設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規劃範圍內,且符合國家産業調整規劃,並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為環保企業、低碳企業以及旅遊企業、住宿餐飲企業自用的土地、房産,按稅收管理體制申請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
3.對企業在設立初期基本建設期內所佔用的土地以及企業的綠化用地,其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適用該企業所在地最低稅額標準。對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的,允許分步實施,逐年到位。
4.延長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審批期限。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繼續按規定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5.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稅收優惠政策審批期限。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繼續按規定在限額內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6.延續支援返鄉農民工創業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招用農民工,經勞動部門審批視同下崗再就業的人員,按實際招用人數繼續予以規定的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7.積極爭取環境保護稅試點。以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為主體,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實行排污費改環境保護稅試點。
8.企業從事蔬菜等農産品、林木的種植(培育)、以及農産品初加工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農業服務項目按規定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9.國家確定的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運輸或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並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允許按扣除規定的項目金額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10.對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11.對納入全國試點範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對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
12.經省級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3.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50%攤銷。
14.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15.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6.對新辦軟體生産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産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軟體生産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7.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進行核算,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18.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19.積體電路生産企業的生産性設備,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20.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1.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産動漫産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産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22.對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依法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3.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4.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搬遷企業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産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産),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産、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餘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5.對企業在改制中,資金週轉確有困難的,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給予延期繳納稅款,緩繳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26.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7.對符合規定的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8.返鄉農民工、城鎮下崗人員、復員轉業軍人、高校畢業生、殘疾人員,凡從事個體經營按規定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以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延期緩繳稅款,緩繳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29.對2008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政府鼓勵的文化企業,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業所得稅;由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自轉制註冊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對其自用的房産免征房産稅。
30.對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臺)和氣象臺(站)、地震臺(站)、高校和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及縣以上(包括縣級市、區等)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
3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展覽館、書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所售門票業務以及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2.對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對交通部門使用的港口及其碼頭用地;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對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3.對按規定的屬於國家重點扶持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34.對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産免征土地增值稅。
35.對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等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6.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規定的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産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37.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簡稱CDM項目)實施企業,將溫室氣體減排量的轉讓收入,按照規定比例上繳給國家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8.企業以國家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産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産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39.經批准開發荒山、荒坡等方式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10年。
40.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統一繳納所得稅。企業在省範圍內設立的跨區域分支機構,凡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統一核算,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帳簿的,並與總部微機聯網、實行統一規範管理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總部統一繳納。
41.加強服務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稅收政策執行的監督、管理、檢查和指導,健全稅收政策執行反饋機制,及時解決稅收政策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各項稅收政策全面、準確落實到位。
42.積極推動企業納入國家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對象。對於享受對象需要進入國家級試點實施的物流企業、信用擔保企業等,主動對接,輔導並幫助企業改進和完善相關條件。
43.全面落實稅法公開制度,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盡可能擴大稅收政策的公開面,增加透明度。在新聞媒體、地稅網站、辦稅服務廳等載體及時公告稅法,為納稅人查閱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便利條件,幫助納稅人全面掌握和用好用足各項稅收政策。
44.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雜誌、網站、電子觸摸屏、地稅刊物、稅收講座等資源進行稅法宣傳和輔導。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免費向納稅人提供稅收政策資料。利用網際網路開展稅收政策免費發送服務,定期打包發送涉稅政策,為新辦項目和重點項目納稅人提供按需資訊服務。
45.建立省、設區市地稅局與納稅人的直接聯繫制度。地稅各級領導幹部和各業務部門要與重點項目、重點企業直接挂點,及時傳遞政策、溝通情況、協調處理問題。要充分利用地稅部門熟悉政策的特點,積極參與政府招商引資服務工作,積極參與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企業改革工作。
46.對重點項目、重點企業的納稅人,地稅機關派員到府開展稅收政策宣傳、輔導,有針對性地解決納稅人的涉稅問題,督促納稅人建賬建制、規範財務管理,指導納稅人依法納稅。
47.落實“一窗式”服務,簡化涉稅審批程式,優化徵管業務流程,將所有涉稅申請、審批的事項前移到辦稅服務廳窗口受理、窗口出件。精簡辦稅手續,減少、簡並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各類涉稅表、證、單、書、票、卡等資料;全面簡並地稅管理的發票種類,簡化納稅人發票領購程式。
48.實施稅收援助,在明確徵納雙方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對老、孕、殘及享受下崗再就業政策的納稅人、返鄉創業農民工和重大項目以及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的納稅人等設立綠色通道,及時提供稅收援助,特殊情況的,由主管地稅機關指派工作人員到納稅人生産、經營場所進行辦稅輔導或為其現場辦理有關涉稅事項。
49.深入推進地稅納稅服務文化建設,增強徵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通過公正執法,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序的稅收法制環境;增強納稅人正當需求應予滿足的理念,從納稅人最關心的地方做起,從納稅人最不滿意的地方改起,提供納稅人合理需要的服務;增強服務納稅人就是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理念,努力把江西地稅打造成中部地區乃至全國最優服務創業稅收環境的地稅機關。
50.積極應用現代資訊技術,加快推行財稅庫銀橫向聯網,建立以網上辦稅為主體,到府辦稅、電話辦稅、短信辦稅、郵寄辦稅等方式為補充的多元化辦稅體系。按照效率優先、就近納稅、同城通辦的原則,逐步實現納稅人在同一城區內任何一個辦稅廳均可辦理申報納稅、發票、涉稅文書、稅務登記、稅務諮詢等涉稅事宜。逐步整合辦稅服務廳,使辦稅服務廳(點)設置與稅源分佈、納稅人辦稅需求相吻合。
51.加強網上辦稅平臺建設,逐步實現所有涉稅事項的“一網通”,積極引導納稅人網上辦理日常共性化業務,節省辦稅成本。按照全省統一、集中呼轉與遠端坐席相結合的模式,建立省級集中的12366納稅服務熱線,實現納稅人諮詢辦稅的“一號通”。
52.優化稅務登記、發票領購、延期申報等辦稅業務流程,在依法辦事的前提下,將可要可不要的一律精簡,對確需保留的進行優化。及時滿足納稅人提出的正當需求,全面實行國、地稅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證,建立新增辦稅流程會簽制度,最大限度避免增迦納稅人的辦稅負擔。建立稅源監控、稅收經濟分析、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四位一體稅源管理機制,優化內部資源配置,打破職能部門壁壘,形成相互銜接、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的運作機制,及時滿足納稅人提出的正當需求。
53.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或到府等方式,及時提醒納稅人依法納稅,避免納稅人因疏忽或不了解政策變化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納稅人需要在節假日辦理涉稅事項的,可以函、電等方式預約,地稅機關應做好記錄,安排人員在約定的時間為其辦理;納稅人遇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辦理的,積極幫助解決。
54.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第一個接受諮詢或受理的地稅人員必須引導到相關部門辦理,如有需要,全程陪同;地稅幹部在受理納稅人辦理涉稅審批、許可事項時,對不需審批、許可的或不屬於地稅機關職權範圍的,當場告知不予受理或告知納稅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報;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企業在辦理各類涉稅事項時,嚴格履行限時辦結服務承諾,在限時內未審批完畢的事項,視同同意審批。
55.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嚴格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自覺接受納稅人的監督。保留項目一律按最低標準收費;凡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辦理稅務登記證時一律免交工本費。
56.進一步暢通投訴渠道。各級地稅部門都要設置當面、信函、電話、網路等四類納稅服務投訴渠道,並向社會公佈投訴方式,明確受理投訴的職能機構,落實相關工作責任,確保投訴的問題都能得到及時解決。完善服務監督制度,按照分級管理、逐級監督、獎懲分明的原則,設立地稅幹部執法服務及廉政情況監督卡,自覺接受納稅人的監督。
57.建立權益保護體系。加大《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等內容的宣傳力度,增強納稅人的維權意識;完善服務回訪,堵塞侵權漏洞,不斷改進和優化服務。
58.對初創業者,以開展納稅輔導為主,原則上不得進行檢查;對經營成熟的創業項目,每年最多檢查一次,嚴禁多頭、重復檢查。除舉報、上級交辦、轉辦和專案稽查案件外,在實施專項檢查和日常檢查前必須通知納稅人開展自查,並進行必要的查前輔導。對納稅人進行實地檢查時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實行調賬檢查時,調取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當年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不得超過30日,調取以前年度的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實地檢查時限的,必須按程式報縣(市、區)及以上地稅局批准。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擬處理的意見等,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納稅人。
59.統一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強化對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檢查、監督和制約,確保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公平和公正。
60.繼續深化和推進行政審批改革,除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審批項目外,進一步精簡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間,一般涉稅事項盡可能由縣(市、區)局直接辦理,改進行政審批方式,積極探索實行網上審批,提高稅收管理服務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