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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揮稅收職能作用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實施意見

發佈時間:2011-08-11 13:34:52

  省國稅局 省地稅局

  為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省的衝擊,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的重大決策部署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全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若干意見》(贛府發〔2008〕22號),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鼓勵企業技術改造

  (一)支援企業設備投資和更新。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允許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自製固定資産(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産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發生的進項稅額,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降低設備投資和更新的稅收負擔。

  (二)鼓勵基礎設施投資。(1)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屬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2—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3)對火電廠廠區圍墻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用地,對水電站除發電廠房、生産、辦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4)為新建鐵路運輸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臨管線專用運費結算憑證的,免征印花稅。

  (三)支援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四)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對企業的固定資産由於技術進步、産品更新換代較快以及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支援外向型經濟發展

  (五)落實出口退稅優惠政策。認真落實國家出口退稅率調整政策,支援勞動密集型商品、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及本省産品的出口;切實做好老長貿合同項下出口貨物退稅工作,做好以前年度外商投資項目採購國産設備退稅掃尾工作,確保企業全面享受出口退稅優惠政策。

  (六)簡化出口退稅管理程式。進一步擴大下放生産企業退稅審核許可權範圍,今年底縣區局審核面達到50%以上;對於納稅信用等級為犃級或犅級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稅時尚未到期結—3—匯的,可先申報退稅並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210天內向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實行自動核銷方式的出口企業,退稅部門可依據外匯管理部門提供的電子數據及核銷清單進行審核,不再需要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七)加大出口退稅力度。爭取更多出口退稅計劃,切實加快退稅審核進度,做到應退盡退,緩解出口企業資金壓力;深化遠端申報系統應用,完善系統功能,切實減輕出口企業負擔;進一步落實重點出口企業聯絡員制度,支援出口企業做大做強。

  (八)支援“走出去”企業發展。幫助“走出去”企業充分利用境外稅收優惠和雙邊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消除境內外雙重徵稅,保護企業合法權益,降低“走出去”企業整體稅負,促進企業發展壯大。

  三、促進高新技術産業發展

  (九)鼓勵企業進行技術自主創新。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50%攤銷。

  (十)鼓勵企業進行技術成果應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或將進口的軟體進行本地化改造後的軟體産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企業用所退稅款研究開發軟體、積體電路産品和擴大再生産的,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

  (十一)鼓勵企業進行技術成果轉讓。居民企業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大力支援迴圈經濟發展

  (十二)鼓勵資源綜合利用。(1)對銷售生産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材産品、以及再生水、翻新輪胎等自産貨物免征增值稅。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2)對銷售以垃圾為燃料生産的電力或者熱力、以及採用旋窯法工藝生産並且生産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水泥等自産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3)對銷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産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産的電力,以及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産品等自産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50%。(4)對銷售自産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5)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10年。

  (十三)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徵後退政策。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征增值稅。對生産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再生資源,准予按取得的扣稅憑證全額抵扣進項稅額。

  (十四)引導資源節約環境保護。(1)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節能節水項目、環境保護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産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等規定的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産等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五、扶持中小企業發展

  (十五)放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對從事貨物生産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産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標準從100萬元以上降低為50萬元以上;從事貨物銷售的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標準從180萬元以上降低為80萬元以上。

  (十六)降低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2009年1月1日起,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分別從工業6%和商業4%統一降低為3%,減輕中小企業稅收負擔。

  (十七)對中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實行低稅率。對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以及年度應—6—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減按20%的稅率徵收。

  六、助推農村經濟發展

  (十八)幫扶農民增收。對農業生産者銷售的自産糧食、蔬菜、煙葉、茶葉、園藝植物、藥用植物、油料植物、纖維植物、糖料植物、林業産品、水産品、畜牧産品、動物皮張、動物毛絨等初級農業産品免征增值稅。

  (十九)支援農業企業發展。(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産品按照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産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農産品初加工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3)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符合條件的糧食免征增值稅。(4)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5)直接用由農、林、牧、漁業的生産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十)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1)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産的初級農業産品,視同農業生産者銷售自産農業産品免征增值稅。(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産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3)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七、促進經濟結構調整

  (二十一)支援企業改組改制。(1)允許企業將稅金轉移到改組改制後的新企業。改組改制後納稅主體不發生變化的,其尚未攤銷的期初進項稅金、留抵稅款及欠稅,經縣級國稅局審核批准,轉移到改組改制後的企業;納稅主體發生變化的,對原企業的期初進項稅金、留抵稅款及欠稅等進行清算。對企業在改組改制前已經取得但尚未能抵扣完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改組改制後的新企業在3個月內繼續抵扣。(2)對企業改組改制前的庫存存貨在移送到改組改制後的新企業時,經縣級主管國稅機關審核批准,允許作內部移庫處理,不按視同銷售計徵增值稅,待新企業銷售時按規定計算徵收增值稅。

  (二十二)支援企業集團生産。(1)由母公司實行統一核算的企業集團,其成員單位之間互相移送貨物,如不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的,不視同銷售處理,不計徵增值稅。(2)成員單位跨地區的企業集團調整內部管理體制,原省內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的,允許由母公司集中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並在母公司所在地集中繳納增值稅。

  八、鼓勵就業再就業

  (二十三)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1)執行增值稅起徵點國家規定的最高上限,即:銷售貨物的起徵點定為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徵點定為月銷售額3000元。凡未達到起徵點一律免征增值稅。(2)返鄉農民工、城鎮下崗人員、復員轉業軍人、高校畢業生、殘疾人員,凡從事個體經營的,一律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按規定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緩繳稅款。(3)執行營業稅起徵點國家規定的最高上限,即在全省範圍內營業稅起徵點不再劃分區域,月營業額統一調高至5000元。凡未達到起徵點一律免征營業稅。(4)延續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創業的稅收扶持政策,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在限額內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

  (二十四)鼓勵企業吸納就業。(1)延續鼓勵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扶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2)比照執行鼓勵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扶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返鄉農民工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3)對民政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員佔生産人員總數35%(含35%)以上的企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産稅。

  九、優化稅收服務

  (二十五)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大眾媒體、網際網路站、手機短信、稅企座談、到府宣傳等方式,切實加強稅收政策法規特別是2008年第4季度以來新出臺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和輔導,增強稅收政策和稅務工作的透明度,幫助納稅人全面掌握和用好用足各項稅收政策,充分釋放稅收在加快發展方式轉變、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等方面的政策效應。

  (二十六)深化行政審批改革。(1)大力開展“機關效能年”活動,清理規範稅務行政許可和非許可審批事項,最大限度地減少審批項目、減少審批環節、減少審批時間,確保行政許可事項至少減少30%,非許可審批事項至少減少30%,許可(審批)時間在現有承諾的時限基礎上至少縮減30%。(2)企業在生産經營中因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發生的財産損失稅前扣除,實行即報即批。(3)實行統一的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強化對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監督、制約和規範,從源頭上防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確保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公平和公正,保護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十七)減輕辦稅負擔。(1)繼續優化流程、整合業務,簡化資料、簡並報表,凡未經總局發文明確和省局批准,各地自行增設的要求納稅人辦理的涉稅事項和報送的涉稅資料一律取消。(2)納稅人申請辦理的涉稅事項,統一由辦稅服務廳集中受理,做到一次告知;對同一納稅人不同稅種的資訊採集、調查核實等工作,由稅收管理員統籌實施,避免同一事由多頭、多次找納稅人。(3)擴大國、地稅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證試點工作,2009年4月1日起在南昌、景德鎮、萍鄉和鷹潭市推廣。(4)積極推行同城辦稅,在設區市城區或縣(市)範圍內,實現納稅人在任何一個辦稅場所都可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發票領購等涉稅事項。(5)嚴禁亂收費、亂攤派。不得向納稅人收取任何違規費用,不得向納稅人報銷單位或私人費用,不得向納稅人攤派任何款物,不得參與稅務代理,向納稅人收取代理費用。另外,國、地稅部門要加強溝通和協調,不得損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十、強化稅收徵管

  (二十八)加強稅收經濟分析。密切跟蹤宏觀經濟和企業經營形勢變化,全面開展稅收經濟分析、稅收預警分析、稅收管理風險分析和稅收政策效應分析,及時、準確掌握影響稅收收入變化的因素,發現組織收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稅收徵管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牢牢把握組織收入的主動權。

  (二十九)強化納稅評估。完善以稅負預警指標值為核心內容的納稅評估新機制。根據行業的生産經營特點、工藝流程和物耗、能耗等涉稅主要因素,逐步形成分行業、分稅種的評估方法和模型,實現“評估企業,堵塞漏洞,提高稅負,規範管理”的工作目標。

  (三十)堅持依法徵收。遵循“依法徵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組織收入原則,正確處理組織收入與促進發展、規範執法與優化服務的關係,進一步提高稅收徵管品質和效率,把政策性減收因素的影響降到最低程度,確保稅收收入與經濟協調發展,為平衡我省財政收支和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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