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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江西省國稅局、江西省地稅局關於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穩定就業形勢的通知(贛勞社就〔2009〕6號)

發佈時間:2011-08-11 13:34:06

  各市、縣(區)勞動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

  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企業的影響正在不斷加深,受影響的企業正由沿海企業向我省省內企業蔓延,部分企業生産經營遇到困難,出現裁員現象,企業用工需求減少,就業壓力明顯增大,就業形勢日趨嚴峻。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採取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17號)精神,幫助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大的省內暫時困難企業渡過難關,鼓勵困難企業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穩定企業用工崗位,穩定我省就業局勢,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保就業、保增長、保穩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各統籌地區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經認定符合緩繳社會保險費條件的困難企業,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核準匯總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應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協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企業提供擔保、抵押。核準的緩繳期內,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緩繳期滿後企業必須補繳社會保險費,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

  二、階段性降低四項保險費率。各地在確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參保人員待遇水準不降低、保證社會保險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從2009年1月1日起可以適當降低企業所繳部分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率,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具體降低費率標準及實施方案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基金結余情況和承受能力確定,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嚴禁擅自降低養老保險費率。

  三、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統籌地區在確保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可通過開展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範圍試點,對採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並保證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補貼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兩項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就業資金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標準執行。上述兩項補貼,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項。已享受了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失業保險基金用於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補貼程式: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附企業穩定員工隊伍計劃措施,填寫《失業保險支付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申請表》,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補貼。崗位補貼資金按月劃入企業帳戶,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按月劃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帳戶。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週密的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勞動保障廳和財政廳備案。各地要嚴格基金使用的審批、撥付和監督管理。要將向企業補貼的基金使用情況向社會公佈,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按規定使用,不出問題。

  四、鼓勵困難企業通過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對按規定提取了職工工資總額2.5%職工教育經費,並全部用於在崗職工培訓的企業,企業開展在崗培訓經費不足部分可在嚴格標準和程式的前提下,從就業專項資金中予以適當的職業培訓補貼。困難企業在崗培訓補貼標準、申領辦法按照《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

  五、妥善解決困難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問題。鼓勵和引導職工與企業依法平等協商,採取多種措施共渡難關。對於困難企業經過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實行經濟性裁員的,且確實是屬於一次性補償數額大、無能力一次性支付的,可在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依法平等協商一致後,簽訂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的協議。企業與工會或職工平等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企業應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認真做好困難企業認定工作。本通知所指"困難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方麵條件: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産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沒有裁員或少裁員的,生産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産業和環保政策的(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認定由省經貿委、省中小企業管理局、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等部門負責,具體認定工作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經貿、國資、稅務部門提出意見,報上述部門批准。全省各級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決策上來,統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來,把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作為當前重要工作任務,結合當地實際,既要著眼當前,又要考慮長遠,在認真測算、充分認證的基礎上,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各地經當地政府同意的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實施方案、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和實施辦法請於2月10日前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各統籌地區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實貫徹好本《通知》精神,確保政策實施效果,為穩定我省就業局勢,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維護我省社會穩定,營造良好的環境。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以及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報告。

江西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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