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擴大國內光伏發電應用規模,促進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中央財政將繼續安排資金支援實施金太陽示範工程。根據市場形勢和産業發展狀況,現將2011年金太陽示範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援範圍
(一)在可利用建築面積充裕、電網接入條件較好、電力負荷較大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産業園區集中連片建設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裝機容量原則上不低於10MW。
(二)利用工礦、商業企業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既有建築等條件建設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裝機容量不低於300kW。
(三)利用智慧電網和微電網技術建設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
(四)在偏遠無電地區建設的獨立光伏發電項目。
二、支援條件
(一)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是自建自用的電力用戶、專業化的能源服務公司、配電網(微電網)投資經營主體之一,且項目資本金不低於總投資的30%。其中, 項目實施單位與項目所在建築業主為不同主體的,必須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簽訂長期協議。獨立光伏發電項目業主單位,必須具有保障項目長期運作的能力。
(二)申請集中連片示範項目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産業園區,必須由園區管委會結合區域內各項基礎條件進行統籌規劃,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指定專人協調項目建設、電網接入、運作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並制定相應配套支援政策。
(三)示範項目必須經濟效益較好,設計方案合理,項目規模、安裝方式與建築、電網條件基本匹配,並且建築屋頂易於改造,改造投資較低,對與新建廠房整體規劃建設的項目優先支援。
(四)項目並網設計符合規範,發電量原則上自發自用。
(五)項目採用的關鍵設備(包括光伏組件、逆變器、蓄電池)由實施單位自主採購,性能要求見附件1。
(六)獨立光伏發電項目要以縣(及以上)為單位整體實施。
(七)已獲得相關政策支援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主辦單位:新餘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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