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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灣同胞在大陸死亡善後處理辦法

發佈時間:2012-12-04 14:33:17

國台發〔1996〕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台辦、公安廳(局)、司法廳(局)、民政廳(局):

  為進一步做好台胞在大陸死亡事件的善後處理工作,本著一個中國的原則,參照有關規定,結合台胞在大陸死亡後處理工作的特點,特製訂本辦法。

  一、 死亡的確定

  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健康原因自然死亡的,謂正常死亡;因意外事故或突發事件死亡的,謂非正常死亡。

  台胞在大陸死亡,經當地公安機關驗定,如屬正常死亡,善後處理工作由台胞接待或聘用單位負責,當地台辦必要時予以協助。無接待或聘用單位的(包括零散遊客),由台辦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如屬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機關進行取證並處理,並通報同級台辦,台辦提供配合、協助。

  二、 通知死者家屬

  台胞在大陸死亡後應儘快通知死者家屬。一般由接待或聘用單位直接通知死者家屬。如接待或聘用單位無法直接通知死者家屬,可通過兩岸其他渠道(如紅十字會等社團)代為通知。必要時也可通過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以下簡稱海協)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聯繫。

  三、 屍體解剖

  正常死亡或死因明確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屍體解剖。若死者家屬提出書面要求作屍體解剖的,有關主管部門可同意。

  對死因不明的非正常死亡者,公安機關為查明死因,需進行解剖時,應盡可能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家屬逾期不到,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依法處理。

  四、 出具證明

  正常死亡,由縣級以上醫院或者授權的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書》。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拘留的人員,在案件偵查、審理、執行期間正常死亡,由辦案機關的法醫出具確定其死亡的《死亡鑒定書》;辦案機關沒有法醫的,可請公安機關派法醫鑒定並出具《死亡鑒定書》

  非正常死亡,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的法醫出具相關鑒定書。

  根據海協會海基會《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的規定,死亡公證屬應寄公證書副本的範圍。台胞在大陸死亡,除出具相關鑒定書外,同時應由死亡地公證部門出具公證書。

  五、 屍體處理

  台胞屍體的處理應尊重死者家屬意願,可在當地殯儀館火化或運回台灣。如家屬提出就地土葬,需向所在地的省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葬在指定的公墓內。如需將屍體存放,可由當地殯儀館妥善保存。

  屍體火化,應由死者家屬或其委託人持醫院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到當地殯儀館火化。如確認死者無親屬,接待單位持《死亡證明書》到殯儀館火化,同時將火化過程拍照並出具相關證明備存在殯儀館。

  對有接待單位的死者,在屍體火化前,可由接待單位酌情為死者舉行簡單的追悼儀式。如死者生前對我友好,台辦及有關單位可送花圈,或將追悼儀式拍照送死者家屬。

  對家屬要求按台灣當地宗教、風俗習慣舉辦祭奠儀式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殯葬法規,經省級民政部門批准,在殯儀館內進行。

  辦理喪事的費用自理。

  六、 骨灰和屍體運輸出境

  骨灰、屍體運輸,須持有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法醫出具的《死亡鑒定書》,及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書》和公證部門出具的《死亡公證書》。

  將屍體運出境外的,應嚴格按照衛生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衛生監督辦法>的若干規定》[(1983)衛防字第五號]和海關部署《關於對屍體棺柩和骨灰進出境管理問題的通知》[(84)署外字第540號]辦理屍體出境手續。

  骨灰、屍體運輸出境均由中國國際運屍網路服務中心負責,具體由北京、天津、上海、廣州等四個辦事處承辦,也可委託當地殯儀館承辦。如親屬提出將屍體運回台灣,運輸手續和費用均由親屬自理。在兩岸實現直接通航前,死者家屬要求通過第三地運送屍體時,由其家屬自行辦理第三地手續,有關部門應予協助。如臺方提出由台灣直接派飛機或船舶運送屍體,應報國務院台辦商有關部門後處理。

  七、 遺物的清點和處理

  清點死者遺物應有死者家屬或其代表和大陸有關部門人員在場。如家屬明確表示不能到場時,公證部門人員應當到場。遺物清點必須造冊,列出清單,清點每人平均應簽字。遺物移交前要妥善保管好。移交遺物要開出移交書,一式二份,註明移交時間、地點、在場人、物品件數、種類和特徵等,並由公證部門辦理遺産移送公證書。如死者有遺囑,應將遺囑拍照或複製,原件交死者家屬或其代理人。

  死者原持有的我出入境證件,由當地公安機關入境管理部門收繳。

  八、 報告善後處理情況

  善後事宜處理結束後,善後處理部門應寫出《死亡善後處理情況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台辦、公安廳(局),抄國台辦和海協。

  1996年7月22日

主辦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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