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區)民政局:
自台灣當局允許一般民眾回大陸探親以來,回大陸探親的台胞日漸增多。他們中間,有的要求祭掃和修復祖墓,有的提出購買墓地,有的詢問回大陸安葬骨灰或遺體等喪葬方面的政策。民政部、國務院落僑務辦公室1984年5月28日聯合下發的《關於華僑去世後回國安葬問題的通知》[民(1984)民20號]和1984年7月23日聯合下發的《關於華僑修復祖墓問題的通知》[〈84〉僑政會字第042號]中,已經對台胞回大陸安葬骨灰和修復祖墓的問題作過規定,這些規定仍然有效。對各地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經徵得中央對台辦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台胞回大陸探親、旅遊期間要求祭掃祖墓,凡能搜尋到的,一般應允許祭掃;已經平毀的,可視具體情況加以解釋。對祭掃和修復祖墓要加強管理,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動,不得恢復和建立宗族墓地,不得佔用耕地或在國家規定保護的範圍內修墳造墓,要注意防止墳山以及由此引起的宗族矛盾。如台胞提出政策允許範圍以外的要求,應耐心説明,講明道理,勸告制止,不要簡單從事。
二、台胞去世後,其親屬要求回大陸安葬,一般只允許安葬骨灰。要求將遺體運回大陸安葬的,須由其親屬報請其原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依當地有關規定從嚴審批,批准後還須經海關衛生檢疫合格。安葬地點由民政部門負責安排。當地有公墓的,安葬在公墓內;沒有公墓的,可在當地政府指定的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種的瘠地埋葬。
三、回大陸探親、旅遊期間去世的台胞,如死者生前或其親屬要求在大陸安葬,應遵守安葬地人民政府有關殯葬管理的規定。如其親屬要求將遺體或骨灰運出大陸以外安葬,一般應予同意,殯葬管理部門要提供方便,做出熱情服務,收費合理。對患急性傳染病去世或高度腐敗的遺體,須就地火化或深埋。
四、為滿足台胞落葉歸根的願望,台胞較多的地方可根據需要,選擇荒山荒地興辦為台胞服務的骨灰公墓。按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的公墓中,允許向台胞出售或預售骨灰墓穴。收費標準比照港澳同胞收取,確有困難的,可酌情予以優待。
五、台胞在大陸的喪葬事宜,由民政部門統一管理,遇有重大疑難問題,就與對臺部門協商,共同研究確定。
主辦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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