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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商標註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有關事項的規定

發佈時間:2012-12-04 14:23:56

  (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工商標字〔2010〕220號)

  為落實《海峽兩岸智慧財産權保護合作協議》,我局制定了《台灣地區商標註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有關事項的規定》,增設了相關的商標註冊申請書書式,供台灣地區申請人使用。現一併予以公佈,自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

  附件:

  1台灣地區商標註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有關事項的規定

  2商標註冊申請書書式一(台灣地區申請人專用)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

  台灣地區商標註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有關事項的規定

  為落實《海峽兩岸智慧財産權保護合作協議》,保障台灣地區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優先權權益,現就台灣地區申請人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要求台灣地區優先權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自2010年11月22日起,台灣地區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台灣地區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可以要求優先權。其第一次申請的日期可以追溯到2010年9月12日。

  二、依照前述規定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參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三、依照前述規定要求優先權的,其商標註冊申請書應當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的商標註冊申請書式。

  四、台灣地區申請人要求台灣地區優先權的聲明,經認可後,其在台灣地區的第一次申請商標註冊的日期,即視為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申請日期。

  附件二:

  書式一(台灣地區申請人專用)

  商 標 注 冊 申 請 書

  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地址:

  是否共同申請:□是□否

  郵遞區號:

  聯繫人:

  電話(含地區號):

  傳真(含地區號):

  代理組織名稱:

  商標種類:□一般□集體□證明□立體□顏色

  商標説明:

  初次申請日期:

  初次申請號:

  類別:

  商品/服務項目:

  (附頁:頁)

  申請人章戳(簽字):代理組織章戳:

  代理人簽字:

  注:請按背面説明填寫

  將一張商標圖樣貼在下框內,另附五份商標圖樣。有指定顏色的附上著色圖樣五份和黑白稿一份。商標圖樣應當不大於10×10cm,不小于5×5cm。

  填寫説明:

  1本書式為台灣地區申請人申請商標註冊並要求台灣地區優先權時使用的書式。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填寫,不得空項,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請書應當打字或者印刷,並使用國家公佈的中文簡化漢字填寫。

  2申請人名稱為外文的應當翻譯為中文。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同時在姓名後面填寫身份證件號碼。申請人地址應當詳細填寫。

  3共同申請註冊同一商標的,應當在“是否共同申請”一欄選擇“是”,申請人名稱/地址一欄填寫指定的代表人名稱/地址,其他共同申請人的名義填寫在申請書附頁上。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首頁申請人為代表人。

  4委託商標代理組織申報的,應當填寫代理組織名稱並在右下方“代理組織章戳/代理人簽字”欄由代理人簽字並加蓋代理組織章戳。

  5申請人應當在“商標種類”欄選擇所申報的商標的種類。

  6“商標説明”欄填寫內容可以包括:商標名稱、商標圖樣外文或少數民族文字的含義、特殊字體的文字表述、立體/顏色商標的説明、商標圖樣中需要放棄專用權的聲明以及其他申請人認為需要説明的事項。

  7申請人應當詳細填寫初次申請日期、初次申請號等項目。未填寫此欄或內容填寫不全的,視為未提出優先權要求。

  8申請人應當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填寫類別及“商品/服務項目”。一份申請書只能辦理一個類別的商標註冊申請,商品/服務項目填寫不下的可以填寫在申請書附頁上,並標明所附頁數。商品/服務項目前應標明序號。

  9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在“申請人章戳(簽字)”處蓋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此欄用鋼筆或簽字筆簽字。共同申請的,此欄由代表人蓋章(簽字),其他共同申請人在申請書附頁上蓋章(簽字)。所蓋章戳或簽字應當完整清晰。

  10商標圖樣框中應當粘貼一張清晰的商標圖樣,不得出現除商標圖樣以外的説明性文字、註冊標記、色標説明、章戳、簽字等內容,商標圖樣不得塗改。

  11收費標準:每份商標註冊申請費1000元整(限1個類別中的10個商品/服務項目,每超過1個商品/服務項目加收100元)。每份集體商標註冊申請費3000元整,每份證明商標註冊申請費3000元整。

主辦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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