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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發佈時間:2013-04-12 14:44:0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援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2〕21號)文件精神,全力推進“三區引領四化”發展戰略,進一步創優發展環境,大力承接産業轉移,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製訂本優惠政策。

  第二條 本優惠政策適用於通過招商引資與縣政府簽訂了正式合同,並在我縣依法註冊登記、合法經營的企業。

  第三條 招商引資企業享受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的扶持政策、西部大開發政策、瑞(金)興(國)于(都)先行先試優惠政策和羅霄山片區扶貧攻堅等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章 用地優惠政策

  第四條 凡在工業園區購地自建廠房並達到入園標準(投資強度達150萬元/畝,年納稅達5萬元/畝)的工業項目(資源類項目除外),用地通過“招、拍、挂”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出讓地價按省政府規定的底價5.6萬元/畝標準執行(如國家有政策調整的,按調整後的價格執行)。對按規劃設計條件施工,在合同約定的建設週期內竣工且固定資産投資達到合同約定的100%,按照其固定資産投資規模分別給予相應的基礎設施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固定資産投資3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獎勵2.6萬元/畝;固定資産投資5001萬元至8000萬元的,獎勵3萬元/畝;固定資産投資8001萬元以上的,獎勵3.6萬元/畝。(增資擴産擴能並在工業園區另購土地且按要求自建廠房的工業企業、符合産業規劃的園外工業企業及配套企業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三章 收費優惠政策

  第五條 新引進落戶的招商引資工業企業,其報建過程中的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施工噪聲排污費、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白蟻防治費、水土設施保持費、建築項目驗收監測服務費、配水管網費予以免收;新建建築物防雷裝置費、建築材料檢測費按最低收費標準的50%收取。對於縣政府鼓勵的新引進的固定資産投資達1億元以上的社會公益事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的縣內行政事業性收費按50%徵收,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徵收。招商引資企業在指定位置懸挂招工標語、張貼招工廣告、擺設招工服務台、懸挂企業招牌,免收戶外廣告設置審批費和佔道經營費。

  第四章 財稅獎勵政策

  第六條 鼓勵引進優勢産業項目。對新引進的以下産業項目分別給予相應的財政獎勵:

  (一)礦産品精深加工項目。對收購金屬礦産品進行精深加工後銷售(不從事礦産資源開採),且在我縣繳納稅收的,對其繳納的增值稅按縣財政實得部分的100%、資源稅按縣財政實得部分的50%、企業所得稅按企業所得稅納稅總額的25%獎勵給企業,獎勵資金主要用於扶持企業擴大生産經營規模。 

  (二)現代輕紡、電子資訊、機械製造産業及配套項目。凡具有自主品牌的國際、國內現代輕紡和行業領先的電子資訊、機械製造産業及配套項目,年納稅達300萬元以上的,自投産年度起,所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縣實得部分,由縣財政按第1年100%、第2—3年50%予以獎勵。

  第七條 鼓勵引進戰略性新興産業項目。對新引進落戶的年納稅達300萬元以上的光伏、新能源汽車及動力電池、半導體照明、金屬新材料、非金屬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産業項目,自企業投産年度起,其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縣實得部分,由縣財政按前兩年100%、後三年50%獎勵給企業。

  第八條  鼓勵引進農業産業化項目。對新引進落戶的年納稅達50萬元以上農業産業化項目,自企業投産年度起,其所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縣實得部分,由縣財政按100%連續獎勵三年。

  第九條 鼓勵引進現代服務業項目

  (一)固定資産投入1億元以上、年納稅達500萬元以上的四星級以上酒店及旅遊休閒項目,自營業之日起三年內,其所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縣實得部分,由縣財政按50%予以獎勵。

  (二)固定資産投入1億元以上、年納稅500萬元以上的大型綜合物流及服務外包項目,自營業之日起三年內,繳納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縣實得部分由縣財政按50%予以獎勵。

  第十條 鼓勵引進總部經濟項目。對新引進的總部經濟項目,自投産後納稅達500萬元年度起,所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縣實得部分,由縣財政按70%的比例連續五年獎勵給企業。

  第五章  用工保障政策

  第十一條  組成縣招工督查工作組,具體負責招工任務的落實和督查,常年協助企業招工。企業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以贛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進行繳納。凡在招商引資重點企業連續務工兩年以上的人員,經縣勞動就業局和所在企業提供證明,優先保障其子女就近入學。縣政府每年分配一定比例的公租房,提供給在園區重點企業連續務工3年以上,且在城區無自有住房的夫妻員工承租。

  第六章 安商服務政策

  第十二條 商務秘書全程無償代辦制。企業落戶後,由縣開放型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安排一名商務秘書對口負責,全程無償代辦行政審批手續。屬縣內部門審批的,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需經上級部門審批的,1個工作日內審核上報,並由各相關部門派出專人協助辦理。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可邊開工建設邊按法定程式向相關部門報批,並可申請核發經營範圍中無需辦理前置審批的營業執照,待取得前置審批許可證後,再辦理增加前置審批項目的變更登記。

  第七章 專項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外貿出口獎勵。對年出口(以海關數據為準)達到3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産型企業,以上年出口總額為基數,每增加100萬美元由縣財政獎勵1萬元;年出口達10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産型企業,以上年出口總額為基數,每增加100萬美元由縣財政獎勵2萬元;對年出口首次突破500萬美元、1000萬美元、2000萬美元、3000萬美元、5000萬美元、8000萬美元和1億美元以上的生産型企業,由縣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5萬元、10萬元、15萬元、20萬元、30萬元和50萬元;對組織本地貨源出口且年出口達到1000萬美元以上的外貿公司,以上一年度出口總額為基數,年出口每增加1000萬美元,由縣財政獎勵5萬元。每個企業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鼓勵企業參加各種展會,幫助企業積極開拓國(境)外市場。企業參加國家、省、市政府部門組織的國(境)外會展,憑政府通知文件和展位發票,由縣財政按境外5000/次、國外10000元/次給予展位補貼。

  第十四條 商標品牌獎勵。對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以及省、市認定的著名商標、知名商標,由縣財政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2萬元獎勵;對核準註冊的地理標誌證明(集體)商標的申報人,由縣政府每件以獎代補10萬元;對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企業,商標註冊成功後每件以獎代補2萬元。

  第十五條 旅遊文化獎勵。對新評為國家5A級旅遊景區(點)、五星級旅遊飯店和4A級旅遊景區(點)、四星級旅遊飯店的,縣財政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對新建固定資産投資1000萬元以上,利用革命舊址、歷史古跡進行開發的綜合旅遊點及創辦開展影視製作、印刷出版、動漫製作、廣告會展、藝術培訓及報刊傳媒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十六條 産品扶持政策。支援和鼓勵落戶本縣的企業進行産品推廣應用,在同等品質和價格的基礎上,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優先採購我縣招商引資企業生産的産品。

  第八章  其他政策

  第十七條 世界500強、國內500強、大中型國有企業投資項目,1000萬美元以上的外資項目、固定資産投資億元以上的戰略性新興産業項目、省級以上(含省級)高新技術産業項目和對縣域經濟發展有重大推進作用的龍頭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用地、財稅、服務等方面實行“一事一議”、“一企一策”。

  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額以實際入庫稅收計算。獎勵政策按年度計算,未達到合同約定納稅要求的年度,不享受財政獎勵。

  第九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優惠政策的兌現以企業兌現合同承諾事項為前提,未履行合同的不予獎勵。財政獎勵和扶持政策的兌現,由縣開放型經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後報縣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本優惠政策由縣開放型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之前與縣政府簽訂了正式合同的按合同約定予以執行。

  中共于都縣委 于都縣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0日

  (縣台辦轉載)

江西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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