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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科技創新獎勵辦法

發佈時間:2013-07-10 15:36:44

  【長江網訊】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和激勵企業自主研發先進技術和運用科學管理方法,推動區內企業做強做優和高新技術産業發展,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開發區實際,制訂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  凡在開發區依法設立、依法納稅的企業或組織,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條件後,均可申請獎勵。

  第三條  獎勵由開發區科技創新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審議決定,開發區科技創新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獎勵資金從開發區科技創新基金中列支,參照《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基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和組織實施。

  第五條  獎勵的申報、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獎項設置

  第六條  獎勵的範圍和標準:

  1、對獲得中國名牌、湖北名牌産品的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3萬元的獎勵;

  2、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湖北省著名商標的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3萬元的獎勵;

  3、對獲得外國專利、國內發明專利並應用於開發區生産活動的企業或組織,每項專利給予3萬元獎勵;對擁有有效專利數(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達20件(含)以上並應用於開發區生産活動的,給予2萬元獎勵;

  4、對企業項目或專利技術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獎勵;對國際標準的起草單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負責起草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對重要國際標準的起草單位、重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負責起草單位,其獎勵額度適當予以提高;

  5、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企業或組織,獲得特等獎的給予50萬元的獎勵;獲得一等獎的給予30萬元的獎勵;獲得二等獎的給予20萬元的獎勵;獲得三等獎給予10萬元的獎勵;

  6、對經認定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給予30萬元的獎勵,經認定的湖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給予5萬元的獎勵;

  7、對獲得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對獲得湖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

  8、基金委認為需要列入獎勵的其他類別,視情況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

  1、中國名牌、湖北名牌産品分別是指由國家質監總局頒發中國名牌産品證書、湖北省品質技術監督局頒發湖北名牌産品證書的産品;

  2、中國馳名商標、湖北省著名商標分別是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頒發中國馳名商標證書、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湖北省著名商標證書的商標;

  3、專利是指國家智慧財産權局針對某産品或方法,依法授予的相關專利權證書。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三種。外國專利是指外國專利管理部門針對我國某産品或方法,依法授予的相應國家專利權證書;

  4、國際標準是指被國際標準化委員會認可並正式發佈實施的標準;國家標準是指被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認可並正式發佈實施的標準;行業標準是指被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認可併發布實施的標準;

  5、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是指由國家科技獎勵委員會按《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評選和頒發的國家科技獎項;

  6、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是指由國家科技部按《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管理辦法》認證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湖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是指由湖北省科技廳按《湖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管理辦法》認證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7、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是指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按《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湖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是指由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按《湖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業。 

  第三章  申報審議

  第八條  申報程式:

  1、申請獎勵的單位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書、文件等資料,基金辦負責受理和資格初審;

  2、基金辦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核查和評議,提出核查結果和擬獎勵建議,在報基金委審議後,作出獲獎對象、獎勵類別及獎勵金額的決議;

  3、基金辦對獎勵決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天;

  4、公示無異議後按相關規定實施獎勵。

  第九條  同一項目或産品同時獲得同類不同級別獎項的,取最高獎項給予獎勵。對通過復評等方式連續獲得同類獎項或稱號的同一項目或産品,視情況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十條  對開發區創建標準、品牌、商標、獲得專利、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相關部門,視情況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獎項和稱號在有效期內被授予機關或認定機關撤銷的,開發區將追回已發放的獎金。

  第十二條  獲獎企業和組織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獲得的獎勵資金進行財務處理,規範使用;建議70%以上的獎金用於對獲獎項目的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

  第十三條  對剽竊、侵奪他人成果,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資金的,除將騙取的獎勵資金全額收回外,取消其今後申報獎勵資格,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08年8月11日發佈的《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創標準和品牌及獲得專利獎勵辦法》(武經開辦[2008]32號)同時廢止。

  來源:武漢台商服務網

武漢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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