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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湖高新區促進服務外包産業發展的暫行規定

發佈時間:2013-07-10 15:35:25

  【長江網訊】第一條  【目的】為了促進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服務外包産業的發展,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規定適合於在開發區註冊經營納稅,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認定的企業,認定辦法在實施細則中另行制定。

  第三條  【支援方向】開發區重點扶持的服務外包領域包括業務改造外包、業務流程和業務流程服務外包、應用管理和應用服務等商業應用程式外包、基礎技術外包(IT、軟體開發設計、技術研發、基礎技術平臺整合和管理整合)等。開發區經濟發展局每年將根據服務外包産業發展的方向,調整支援重點。

  第四條  【專項資金】開發區在財政預算中設立支援服務外包産業專項資金,用於專項支援服務外包産業的發展。本規定中所指的各種扶持、資助和補貼,均在支援服務外包産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五條  【資金配套】符合本規定的企業,在獲得國家、武漢市對服務外包産業的支援資金的同時,開發區給予50%的配套扶持。

  第六條  【辦公用房補貼】符合本規定的企業,在光谷軟體園內租賃辦公用房的,租用面積1000米2以上至2000米2以下部分按最高20元/米2/月的標準給予補貼,租用面積超出2000米2以上的部分,按最高10元/米2/月的標準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暫定為3年;如需自行建設辦公用房的,可參照工業用地標準優先提供土地。

  第七條  【人才引進與獎勵】符合本規定鼓勵條件的企業中的各類人才,享受武漢市及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才引進、培養與獎勵的相關政策。開發區管委會建立戶籍辦理的“綠色通道”,協助服務外包企業引進的高級技術人才和高級管理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辦理武漢市戶口。對企業引進中高級人才給予支援,年薪8萬元以上的員工,獎勵其個人所得稅地方留存部分。

  第八條  【人才培訓】開發區鼓勵境內外培訓機構在區內舉辦、參與服務外包人才的培訓。對於培訓機構擴大辦學規模所需用地給予優先安排。開發區結合服務外包企業對人才的需求,與重點高校建立協調合作機制,提供人力資源需求目錄,提供課程調整建議,保證專業人才的儲備和供給。

  第九條  【培訓補貼】符合本規定的企業在境內培訓核心崗位員工,可事先提交培訓計劃,經審核後享受培訓補貼。以前一年度為基數,按每年新增培訓員工數給予補貼指標。補貼標準為每個企業每年不超過500人次,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30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補貼。

  第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服務外包企業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作制。

  第十一條  【工商註冊】投資者在東湖開發區內註冊登記從事服務外包的有限責任公司,符合登記條件的,其經營範圍可核定為:服務外包相關類別。

  第十二條  【稅收扶持】符合本規定的企業,享受國家和開發區相關的優惠政策。

  1、認定的軟體服務外包企業,享受軟體企業的相關優惠政策。

  2、研發設計外包、金融後臺服務外包、財務管理外包、行政管理及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客戶服務中心等服務外包企業可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相關優惠政策。

  3、服務外包企業以承接服務外包方式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第十三條  【軟體出口補貼】對於符合本規定的企業的軟體出口給予補貼,標準為1美元補助人民幣0.1元,以海關統計或外匯管理出口結匯統計作為補貼依據。

  第十四條  【認證補貼】鼓勵開發區內的服務外包企業申請相關的國際認證。對於獲得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整合(CMMI)認證、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認證、人力資源成熟度模型(PCMM)認證、資訊安全管理標準(IS02700l/BS7799)認證、IT服務管理(IS020000)認證、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性(SAS70)認證的,每項認證給予不超過認證費用50%,金額不超過50萬元的補貼。

  第十五條  【智慧財産權保護】開發區將專門建立智慧財産權投訴舉報中心和智慧財産權保護資金,符合本規定的企業用於保護智慧財産權和打擊智慧財産權侵權行為的費用支出,智慧財産權保護資金將給予一定比例補貼。

  開發區對區內申請版權登記的企業給予版權登記費用全額補貼。

  第十六條  【融資支援】對於符合本規定的企業,列入“中小企業貸款平臺”的重點服務目標,根據項目要求,提供融資貸款的服務。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優先支援在股票市場上市。

  第十七條  【鼓勵外包】鼓勵各類企業轉變IT運營模式,進行IT服務的外包,或與領先的國際服務外包商通過合資或合作的方式進行IT服務的外包。對於在開發區設立資訊中心、數據中心等,並將IT業務外包給本地服務外包企業的公司,可參照工業用地標準優先提供土地,或參照本規定第六條給予房租補貼。

  第十八條  【實施細則】本規定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解釋權】本規定由東湖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實施時間】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試行。

  來源:武漢台商服務網

武漢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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