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網訊】 2012年民訴法修正案重要亮點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民訴法修改從2010年起歷經3次審議,從多個方面完善了民事訴訟的規則和程式,將對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和社會民眾日常生活産生重要影響。新民訴法的實施迫在眉睫,廣大台商有必要預先認識民訴法修改帶來的重大影響,充分了解此次民訴法修改重要內容,並在日常經營、生活中正確合理運用。本次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呈現以下亮點:
一、公益訴訟寫入法規
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條款的確立使我國公益訴訟制度邁出跨越性一步。在環境污染、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領域,公益訴訟必將風起雲湧,而其影響也遠不限于訴訟方面。比如遇到類似蓬萊漏油事件、毒膠囊事件等,將可能出現社會公益組織訴訟追責的行為。
二、設立小額訴訟制度,實行一審終審
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小額訴訟制度是這次修改民事訴訟法新設立的一項制度,和其他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最大的差別,它是一審終審。我國出現了大量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農民工討薪、簡單的民間借貸和小額金融借款糾紛、交通肇事糾紛等小額財産損害糾紛案件。為了便於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提高訴訟效率,此次民訴法修改根據一些地方的試點,並借鑒國外的做法,設立了小額訴訟制度。小額程式的建構符合程式保障理念的基本要求,但如何保障當事人的權利,恐怕還要通過實踐加以檢驗。
三、惡意訴訟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刑責
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明確:“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惡意訴訟這種行為是通過民事訴訟的合法程式謀取不當利益。惡意訴訟既嚴重損害了無辜者的利益,又破壞社會誠信,浪費司法資源,也嚴重干擾了民事訴訟活動,並損害了司法的權威,給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很大衝擊。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後的新規,對惡意訴訟者來説是一記重拳。
四、 逾期舉證或將罰款
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的舉證期限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打過官司的當事人都知道,如果提出證據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對整個審理程式的順暢進行將有不利影響。根據本次修正案,如果逾期提供證據,法院首先要責令當事人説明理由,理由不成立要相應處理。
五、避免執行通知“通風報信”
修改後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執行難”一向是困擾法院和當事人的老大難問題。惡意訴訟逃避執行、假離婚轉移財産、銷聲匿跡躲著不見……實踐中當事人規避執行、逃避執行的花樣層出不窮。修改前民訴法有“執行通知”的規定,即在法院採取執行措施前,先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然而這一做法卻在司法實踐中事與願違。“通知制度的設置本來是為當事人自覺履行提供一個時間段和機會。但現實中很多當事人收到執行通知後,往往轉移財産逃避執行。這恰恰等於是給當事人‘通風報信’。”此次修改強化了執行措施,專門增加規定,在發出通知的同時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且對逃避執行行為進行制裁,並提高了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等行為的罰款額度。
六、公眾可查閱生效判決書
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還進一步明確規定判決書、裁定書都應當寫明判決、裁定結果以及作出判決、裁定的理由。裁判文書公開,是法院審判公開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提高審判品質、釋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要求審判人員增強工作責任心,裁判文書的製作要更加規範、説理更加透徹,提高總體品質。同時也更加方便群眾訴訟,促進審判公正,增強司法公信力。
七、 對民事訴訟、執行活動全方位“法律監督”
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請要求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條件,是這次在修改民事訴訟法過程當中作出的一項新的規定。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當事人認為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是先找法院還是先找檢察院,還是同時都可以找這個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對及時保護當事人權利、節約司法資源,都是不利的。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對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在監督的範圍、監督的方式,以及監督的手段上,都大大往前邁了一步。
八、電子數據也可作為證據使用
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電子數據是存儲于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包括電子簽名、格式化後的硬碟通過恢復取得的資訊等等,與傳統的錄影、錄音等視聽資料有所區別。法律上增加的證據種類,將大大方便當事人的舉證與維權。也就是説,網際網路上留存了電子郵件、網上交易記錄等大量的電子數據,QQ聊天記錄、微網志私信,都將成為呈堂證據。
此外,新修改的民訴法還規定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後應當出具收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時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等等。這些新內容,進一步完善了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制度,對於促進案件的公平公正審理將起到積極作用。
轉自:武漢台商服務網
武漢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華夏經緯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