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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區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激勵政策實施辦法

發佈時間:2013-07-16 08:20:18

  【長江網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支援企業發展,促進産業結構調整和區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指激勵對象為符合區域産業發展方向且工商註冊、納稅登記在武昌的企業。對本實施細則沒有涉及或超出本實施細則範圍的相關事宜,視企業規模和對區級經濟發展的貢獻大小,按“一事一議、一企一策”原則商定。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指激勵政策,一般為設立獎勵、財政貢獻獎勵、房屋補貼、資金扶持等。

  第二章  金融、總部企業激勵政策

  第四條  鼓勵總部經濟和金融服務業發展,對新註冊登記的總部型企業、金融服務企業按下列標準獎勵:

  1、對入駐武昌的國內500強企業總部、省級銀行、上市公司總部補貼200萬元開辦費;對入駐武昌的省級保險公司、證券機構補貼50萬元開辦費。

  2、對年納稅額1000萬元以上的國際500強企業區域總部、國內500強企業總部和省級銀行,5年內每年按企業對區級財政貢獻額的50%給予獎勵,累計最高額為800萬元。

  3、對年納稅額1000萬元以上的國內500強企業區域總部和省級總部企業及省級保險、證券企業,5年內每年按企業對區級財政貢獻額的50%給予獎勵,累計最高額為500萬元。

  4、對新引進具有集中結算職能、且對區級年度財政貢獻額在50萬元以上的市級以上金融機構及金融服務企業,5年內每年按企業對區級財政貢獻額的50%給予獎勵,累計最高額為100萬元。

  第五條  新註冊登記的總部企業(含已入駐,其稅收關係原不在武昌區而後轉入的),區級財政年度貢獻額達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連續兩年按企業對區級財政年度貢獻額的50%獎勵企業;同時,按第一年度企業對區級財政貢獻額的2%給予法定代表人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  新設立、新遷入的上市公司總部以及市級以上具有集中結算職能的銀行、證券、信託、保險、基金、財務公司等金融服務業企業總部,區級財政年度貢獻額達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在武昌區購買寫字樓用於辦公的,按購房款的8%給予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企業在兩年期間對區級財政的貢獻額。

  第七條  對新設立從事期貨、股權、票據、産權、排污交易等獨立核算的金融市場企業,按金融機構給予50萬元開辦費補貼,並從企業開辦之日起,連續三年按企業對區級財政年度貢獻額的50%獎勵企業。

  第八條  對新設立的風險投資公司(基金)從事第三方物流投資或從事高新技術産業化投資的,自企業獲利年度起,連續三年按企業對區級財政年度貢獻額的50%獎勵企業。

  第九條  對新入駐我區省級金融機構、總部型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相當於副行長或副總經理以上職位),由區財政部門按其上一年度實際交納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的100%予以補貼,補貼期為3年。 

  第三章  企業上市激勵政策

  第十條  鼓勵企業上市,對後備企業改制上市實行分階段補貼:

  1、對上市後備企業庫內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並通過湖北證監局輔導驗收的企業,給予30萬元補貼。

  2、對上市申報材料被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的企業,給予50萬元補貼。

  3、對新上市企業,5年內每年按企業對區級財政貢獻額的50%給予獎勵,累計最高額為300萬元。

  第四章  仲介服務企業激勵政策

  第十一條  對2011年6月1日以後設立的仲介服務企業,按企業對區級財政年度貢獻額給予獎勵。

  1、對新設立的知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諮詢公司、人才仲介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購、建寫字樓用於辦公的,自企業開辦之日起,連續三年給予購、建房補貼,補貼標準為企業對區級財政年度貢獻額第一年的70%、後兩年的40%,補貼總額不超過企業購房款總額。租賃寫字樓用於辦公的,自企業開辦之日起,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1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於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

  2、對新設立的知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諮詢公司、人才仲介機構、大型金融租賃企業和經認定從事專業資訊服務的企業以及為我區鼓勵産業提供相關專業技術培訓的培訓機構,自企業開辦之日起,連續三年按企業對區級財政年度貢獻額的50%獎勵企業。

  第五章  高檔酒店、商場、寫字樓和特色街區、旅遊景區

  激勵政策

  第十二條  對新開發建設五星級及以上酒店的企業,從酒店經營之日起,5年內每年按酒店對區級財政貢獻額的50%給予獎勵,累計最高額為500萬元。

  第十三條  對新開辦的單場(店)營業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知名百貨品牌商場和新開辦的單場(店)營業面積5千平方米以上的知名餐飲、娛樂企業,自開業之日起3年內每年按企業對區級財政貢獻額的50%給予獎勵,累計最高額為300萬元。

  第十四條  對新開發建設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5A級標準以上寫字樓的企業,採取租賃方式經營的,5年內每年按寫字樓租金收入所形成的區級財政年度貢獻額的50%給予獎勵。以上累計最高額為500萬元。

  第十五條  鼓勵大企業自建寫字樓、開發建設特色街區、旅遊景區。對落戶武昌的省級金融企業和總部型企業在我區自建規模在三萬平方米以上辦公大樓;對企業在武昌開發建設經政府認定的特色街區、旅遊景區項目,均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財政支援。

  第六章  高新技術、文化創意企業激勵政策

  第十六條  中小企業發展融資支援:

  1、擔保貸款。對擁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符合武昌産業發展方向的企業,採取擔保貸款的方式予以支援。加大擔保貸款專項經費投入,重點支援200萬元以下的小額擔保貸款項目。同時,引入武漢市科技擔保公司承辦額度在200─2000萬之間大額擔保貸款項目。

  2、投資參股。對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企業,利用區級專項資金和引入社會風險投資機構,採取風險投資階段性持股的方式,支援企業快速成長壯大。區級專項資金投入單家企業的支援額度視企業成長性和投資規模採取一事一議。

  3、貸款貼息。對企業涉及高技術服務業、先進製造業(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産業)、電子資訊技術業和文化創意産業以及其他有發展潛力的高新技術産業的生産性流動資金銀行貸款年度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當期基準利率給予最高50%的貼息補助,年度最高貼息補助總額30萬元。

  4、擔保獎勵。對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不超過200萬元融資擔保的,按擔保額0.5%的比例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産業化項目資助:

  1、創新項目。對企業符合産業發展趨勢、市場前景廣闊、對提升行業技術水準産生影響的,國內領先的,擁有自主智慧財産權並實現産業化的技術創新項目給予資金支援,最高支援金額 30萬元。

  2、科技産業計劃項目。對企業申報成功的國家、省、市各類科技産業計劃項目給予配套資金支援,最高支援額度20萬元。

  3、産業(企業)聯盟建設項目。支援以大中型骨幹企業和行業龍頭企業為核心,在重點領域以共性技術和重要技術標準為紐帶的産業技術聯盟建設。重點開展技術研究和交流合作。在其初創階段給予資助,一次性支援20萬元。支援産業技術聯盟組織企業聯合開展核心技術攻關,並對引進的國際領先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對其組織實施的重點項目擇優給予支援,最高資助10萬元。

  4、平臺建設項目。支援各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和完善企業服務平臺、公共技術與産業化平臺,提升服務水準。獲得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給予孵化器不超過其自身年度平臺投入經費20%的資金支援,同一平臺補貼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5、産學研合作項目。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單位開展産學研合作。共建研發中心項目,得到市級以上認定的,給予最高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科技成果在武昌區産業化,産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給予合作單位最高20萬元的支援;實現成果轉化的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當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最高給予企業50%的貼息,最高補貼30萬元。

  第十八條  對經區人民政府認定的科技産業園區、文化創意産業園區和科技企業孵化園區的建設和入駐上述園區的企業給予支援,

  1、對新建産業園區,採取“一園一議”的方式,給予園區創辦機構一次性開辦費補貼,最高額度不超過50萬元。

  2、對將産業(開發)用地用於建設科技産業園區、文化創意産業園區和科技企業孵化園區且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入駐企業稅收關係全部落戶武昌的企業,從園區建成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園區內企業(新設立或區外新轉入)對區級財政年度貢獻額的50%,第三至第五年按園區內企業(新設立或區外新轉入)對區級財政年度貢獻額的30%給予獎勵。

  3、對租用經營用房創辦科技産業園區、文化創意産業園區和科技企業孵化園區的企業,連續三年按園區內企業(新設立或區外新轉入)對區級財政年度貢獻額的30%─50%給予獎勵。

  4、對在科技産業園區、文化創意産業園區和科技企業孵化園區內購買辦公用房、年度納稅額達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科技企業,用專項資金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為企業對區級財政年度貢獻額第一年的70%、第二年的40%,補貼總額不超過企業購房款總額。

  5、對在科技産業園區、文化創意産業園區和科技企業孵化園區內租用辦公用房、生産用房的科技企業,連續兩年給予房租補貼,補貼標準為:第一年房屋面積在1000m2以下的,按10─13元/ m2/月進行補貼,1000─2000 m2的按8─10元/ m2/月進行補貼;第二年房屋面積在1000m2以下的,按8─10元/ m2/月進行補貼,1000─2000 m2的按6─8元/ m2/月進行補貼。

  第十九條  對新設立、新遷入的從事新聞出版、影視傳媒、動漫遊戲、文化藝術、研發設計、諮詢策劃、軟體開發等領域的文化創意企業,連續兩年按企業對區級財政年度貢獻額的50%獎勵企業;同時,按第一年度企業對區級財政貢獻額的2%給予企業法定代表人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條  對新設立、新遷入的從事新聞出版、影視傳媒、動漫遊戲、文化藝術、研發設計、諮詢策劃、軟體開發等領域的文化創意企業,區級財政年度貢獻額達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在武昌區購買寫字樓用於辦公的,按購房款的8%給予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企業在兩年期間對區級財政的貢獻額。

  第二十一條  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員創辦的科技型企業,轉入或新註冊在我區的,連續三年按企業對區級財政年度貢獻額的50%獎勵企業。

  第七章  招商引資激勵政策

  第二十二條  對引進省級金融機構和總部型企業發揮至關重要作用的金融監管部門、社會機構、單位和個人,按照企業註冊資本(或投資總額)的1‰給予一次性招商補貼獎勵,最高補貼獎勵金額為100萬元。 

  第八章  申請與審核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本辦法給予的獎勵,涉及購、建、租辦公用房補助和財政貢獻獎勵兩項或兩項以上的,企業選擇較優惠的一項實行。

  第二十四條  享受激勵政策實行企業申請制,由企業向相關職能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間為每年的三月初開始至四月底截止,九月底前區財政審核完畢並兌現到位。企業入駐未滿一年的,移至下一年申請,享受時間仍從入駐註冊登記日算起。

  第二十五條  申請企業應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並保證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相關職能管理部門負責擬訂和向企業提供享受、兌現激勵政策申請所需要的具體材料名目及相應資料清單。

  第二十六條  相關職能管理部門負責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和現場調研,並形成激勵建議。區財政局負責對企業申請材料和部門激勵建議進行核實,報區政府研究通過後執行。

  第九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申請企業應遵循誠信原則,如有弄虛作假行為,取消政策激勵資格;若激勵政策已兌現,獎勵、補助資金全部收回,造成重大損失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獲得政策激勵的企業,應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履行相關財務程式;若發生股權變動、註冊地址或名稱變更等事項,應及時書面告知相應職能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區財政局和相應職能管理部門對完成撥款程式的政策激勵項目要做好歸檔保管工作,項目登記和分類統計資料要按規定報區審計局。

  第三十條  相關職能管理部門在激勵政策的審查、核實、兌現等組織實施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本實施細則,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廉政建設規定,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所指區級財政貢獻,是指由企業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産生的區級財政實際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武昌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實施,原《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激勵政策實施細則》(武昌政字【2008】28號)和《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激勵政策實施細則補充規定》(武昌政字【2009】15號)同時廢止。

  轉自:武漢台商服務網

武漢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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