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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山湖區促進樓宇經濟發展獎勵辦法

發佈時間:2014-07-11 09:10:06

  為促進我區商務樓宇經濟發展,加快産業結構優化升級,提升服務業發展水準,現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對象

  1.商務樓宇業主。

  2.商務樓宇入駐企業。

  3.企業高管人員。

  二、享受獎勵的企業資格條件

  1.新入駐我區並在我區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或由區外變更至我區)且年度納稅額我區地方所得部分在50萬元以上的。

  2.轄區原有商務樓宇入駐企業上年度納稅額我區地方所得部分在50萬元以上且當年增長20%以上的。

  3.區內建築安裝企業、房地産企業的區外項目在我區納稅,且年度納稅我區地方所得部分在50萬元以上的。

  三、獎勵種類及標準

  1.對商務樓宇業主的獎勵

  單棟商務樓宇新招商入駐企業年度納稅總額20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我區地方所得部分的10%。

  2.對入駐我區商務樓宇企業的獎勵

  (1)對新入駐企業(含變更至我區的企業)從申報納稅之日起年度納稅我區地方所得部分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採取累進計獎方式給予一次性獎勵。企業納稅我區地方所得稅額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獎勵地方所得的10%;100-200萬元(含200萬元)的獎勵15%;200-500萬元(含500萬元)的獎勵20%; 500萬元以上的獎勵25%。

  (2)轄區原有樓宇企業按年度納稅增量部分地方所得的20%予以獎勵。

  (3)對轄區原有樓宇入駐建築安裝企業、房地産企業區外項目在我區納稅按我區地方所得部分的20%予以獎勵。

  3.對企業高管的獎勵:對企業高管個人所得稅年度納稅額在2萬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繳個人所得稅我區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獎勵。

  四、兌現流程

  1.申報受理時段:每年3月份。

  2.申報所需材料:

  樓宇業主:樓宇基本資訊登記表,入駐企業名單及其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稅務登記複印件、企業年度納稅憑證複印件、房屋租賃合同複印件(原件備查);

  入駐企業:企業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稅務登記複印件、企業年度納稅憑證複印件、房屋租賃合同複印件(原件備查);

  企業高管:企業出具的高管證明、上一年度企業高管在我區的納稅憑證。

  3.申報受理單位:區財政局。

  4.聯審認定:由區領導&&,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外經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區工商局等部門聯審後,報區政府審定同意,區財政局兌現獎勵。

  5.辦結時限:每年4月底辦結。

  五、相關説明

  1.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各項優惠政策原則上不重復享受,按“從高從優”原則執行。

  2.對企業的獎勵需納稅滿十二個月後方予兌現。

  3.建築安裝企業、房地産企業在我區範圍內的項目各項稅收不計入獎勵範圍。

  六、本獎勵辦法試行至2016年12月31日,由區發改委負責解釋。

江西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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