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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標法 台商避開四地雷

發佈時間:2014-08-12 10:09:30

  中國大陸現行商標法于1983年正式實施,1993年及2001年曾先後二次修改,唯因經濟環境變動較大,現行商標法仍有許多不足之處,故自2003年起正式啟動商標法第三次的修改,2012年12月大陸國務院正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送出商標法修正草案,請求審議。商標法修正草案歷經人大常委會四次審議後,于2013年8月30日決議修正通過。

  中國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商標法研擬修改時,原採用較大幅度的修法思路,因此以商標法「修訂」方案提交國務院,國務院又以安定為宜改用「修正」方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孰料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時又將國務院的商標法修正草案大幅度加以修改,因此,台商對中國大陸新商標法應予關注,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次商標法修正,影響台商權益較大的有:

  一、增加懲罰性賠償規定:修正前法定賠償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國務院修正草案提高到人民幣100萬元,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二審修正時提高到人民幣200萬元,但在最後審議表決時,將法定賠償額上限提高到人民幣300萬元。

  二、「馳名商標」字樣禁止宣傳廣告:由於「馳名商標」被誤認為是榮譽的稱號,企業又盲目追求認定,因此新商標法強調規定,生産、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新商標法雖增加此一規定,但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是一項事實,要如何禁止當事人正當的表述,又如何界定廣告與非廣告,必須觀察將來的執法標準。

  三、重新架構異議制度:修正前商標法規定,商標審定的三個月期間內,任何每人平均可以提出異議。但在實務上常發生別有用心的人,在初審公告期間任意提出異議,再利用復審及訴訟程式來阻撓他人獲取商標註冊證,而這一干擾程式至少要4~6年才能結案。

  因此,新商標法為消除惡意異議現象,商標法修正為,在初審公告期間僅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才有資格提出異議,而且經商標局審查認為異議無理由而不成立的,異議人不得提出異議復審及訴訟,由商標局直接發給商標註冊證。

  四、禁止搶注他人先使用的商標:修正前商標法對於台商在大陸未使用的商標或無法舉證為一定影響的商標,或搶注人非屬於代理人、代表人,雖明知其為惡意搶注,但在實務上仍難構成撤銷的理由。

  新商標法規定,只要他人具有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明知他人商標存在,而將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申請註冊的,不予註冊。此一新的規定,有助於台商在大陸商標權的爭取。

  新商標法修正也增加了具體規定商標審查的時限、規範行政行為,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在先權利存在爭議時可以中止審理的規定,禁止將他人商標作為企業字號使用,這些新修正內容,對商標權益的保障將有很深的影響,台商不得不重視。

  武漢台辦供稿

武漢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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