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順應形勢的發展變化,公安部商國務院台辦有關部門,決定對現行赴臺探親簽注進行調整,自2014年3月15日起,為符合條件的大陸居民辦理赴臺探親多次簽注。調整後,大陸居民赴臺探親簽注將分為一次有效和多次有效兩種。
大陸居民赴臺探親,應持臺主管部門核發的相應事由的入臺許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被探望人員為經台辦批准赴臺的,申請人還應提交被探望人員赴臺簽注複印件或被探望人員“赴臺批件”、“立項批復”複印件。對持“探親”、“團聚”、“陪同來台”、“隨行團聚”等類一次有效入臺許可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據《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簽注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審核批准後,為申請人簽發6個月有效一次探親簽注;對持“陪同來台”、“隨行團聚”等類多次有效入臺許可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可依申請並依據其入臺許可有效期,簽發1年、2年、3年有效多次探親簽注。
武漢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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