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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居民申請來大陸定居

發佈時間:2015-01-30 09:39:36
    一、申請條件

  1、在台孤身一人,無人贍養,且在大陸擬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該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本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

  2、與大陸居民結婚3年(含)以上的台胞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陸投資經濟效益好或投資金額巨大的投資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4、國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醫學、農業等領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辦理程式

  1、申請人在大陸以外的國家或者地區,可向中國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處、特派員公署申請,屬第1、2、3申請條件的可委託其大陸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屬第4項申請條件的可委託其在大陸的親屬項擬定居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大陸的,屬第1、2、3項申請條件的,本人可直接項擬定居地的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屬第4項申請條件的可向擬定居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簽發《批准定居通知書》和《台灣居民定居證》或《不批准定居通知書》;

  3、憑《台灣居民定居證》向定居地的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申請領取《中國人民共和國身份證》。

  三、申請材料

  請資訊中心從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網站下載,貼至該處。

  四、審批時限

  公安機關受理定居申請後,在60個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來源:國務院台辦

主辦單位:平頂山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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