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台孤身一人,無人贍養,且在大陸擬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該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本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
2、與大陸居民結婚3年(含)以上的台胞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陸投資經濟效益好或投資金額巨大的投資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4、國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醫學、農業等領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辦理程式
1、申請人在大陸以外的國家或者地區,可向中國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處、特派員公署申請,屬第1、2、3申請條件的可委託其大陸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屬第4項申請條件的可委託其在大陸的親屬項擬定居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大陸的,屬第1、2、3項申請條件的,本人可直接項擬定居地的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屬第4項申請條件的可向擬定居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簽發《批准定居通知書》和《台灣居民定居證》或《不批准定居通知書》;
3、憑《台灣居民定居證》向定居地的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申請領取《中國人民共和國身份證》。
三、申請材料
請資訊中心從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網站下載,貼至該處。
四、審批時限
公安機關受理定居申請後,在60個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來源:國務院台辦
主辦單位:平頂山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華夏經緯網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