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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居民應邀赴臺

發佈時間:2015-01-30 09:40:02
    應台灣有關單位邀請,大陸居民可申請赴臺從事經貿、文化交流等活動。

  一、基本程式

  1、由所在單位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2、辦理入臺許可證;

  3、辦理赴臺批件或立項批復;

  4、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

  二、辦理赴臺批件

  1、申請材料:包括邀請函及邀請單位簡介、在台日程表、赴臺人員名單(一式三份、見附件1)和入臺許可證複印件等。

  2、審批時限。對一般的應邀赴臺團組,國務院台辦及其授權的省(區、市)台辦應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需補充、調整申請材料等情況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報文單位,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特殊情況審批時限適當順延。

  三、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1、申請材料。應邀赴臺人員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需提交《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表》、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張、戶口本和身份證及複印件、赴臺批件或立項批復、入臺許可證複印件等材料。

  2、審批時限。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和證件、簽注的製作、簽發。對再次申請簽注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和簽注製作、簽發。對緊急的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大陸居民應邀前往台灣,可以由本人申請辦理,也可由組團單位集中代辦。由組團單位代辦的,代辦人須提交單位介紹信。

  大陸居民應邀赴臺,可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也可在工作所在地申請辦理。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辦的,需提交工作證明和暫住證複印件。

四、《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補發

  1、持證人出境前遺失證件,一般情況應向原受理申請的直轄市、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持證人在境外遺失證件,可通過民間機構或者委託其大陸親屬,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由原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擬入境的具體時間、所乘交通工具的班(次)及入境口岸。

  五、《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換發

  1、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換發證件:

  (1)證件有效期不足6個月或所申請簽注有效期超過證件有效期的;

  (2)證件內頁用完;

  (3)證件損毀。

  第三、四、五項詳細情況可從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網站了解。

來源:國務院台辦

主辦單位:平頂山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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