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濟南市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簡稱:濟南台資企業協會)。本團體的英文名稱為:
Jinan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for Investment of Taiwan(JAEIT).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在濟南市當地註冊的台資企業及本地台資企業的台灣同胞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宣傳貫徹國家對外開放和鼓勵、保護台灣同胞投資的方針,緊緊圍繞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進會員間的相互了解、交流和合作,溝通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促進企業發展和濟南經濟繁榮開展活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主管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濟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二路16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對外開放和鼓勵、保護台灣同胞投資的方針、政策以及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為在濟台資企業提供政策法規、商務、經濟資訊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二)溝通台資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並協助解決台資企業在生産、經營上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反映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將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反饋給會員,為協會會員提供經濟法規、經濟資訊、投資和貿易活動等方面的服務和幫助。
(三)組織會員開展聯誼活動,組織台資企業總結交流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促進企業間的協作與發展,促進協會自身的發展壯大。
(四)協助組織台資企業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各種形式的産品展銷活動。
(五)開展同台灣有關經濟團體的友好往來,推動台灣同胞來濟投資辦廠及貿易合作。
(六)代表台資企業參加各種社會活動,組織會員考察、訪問、旅遊及其他活動。
(七)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在濟台資企業的其他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是在當地註冊的台資企業以本企業名義加入的會員。個人會員是在當地註冊的台資企業從業的台灣同胞以本人名義加入的會員,台資企業協會註冊地為協會服務的有關人員以適當名義加入的會員,以及在其他性質企業從業的台灣同胞或者是在濟南居住的台灣同胞以個人名義加入的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在當地註冊的台資企業以本企業名義加入的會員。
(二)個人會員:在當地註冊的台資企業從業的台灣同胞以本人名義加入的會員,台資企業協會註冊地為協會服務的有關人員以適當名義加入的會員,以及在其他性質企業從業的台灣同胞或者是在濟南居住的台灣同胞以個人名義加入的會員。
(三)擁護協會章程;
(四)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五)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 申請人經本協會核準後,向本協會繳納會費;
(三) 由會長或會長授權簽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 在協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有權反映企業的問題和要求協會幫助解決企業困難;
(五) 對本協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和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期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協會所需的有關資料,不向無關人員和單位透露協會的情況;
(六)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合法經營企業。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提前或推遲召開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民主協商、推舉或選舉常務理事;
(三) 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五) 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平時會員大會須有會員半數以上出席,如遇重大事項須會員進行表決的,須有會員的2/3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和常務理事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協會以民主協商、推舉或選舉相結合的方法産生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
第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最多連任兩屆;會長、副會長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産生。
第十八條 贊成協會章程,積極支援並熱心幫助協會工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可聘請為協會顧問。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民主協商選舉會長、副會長;審議協會會長提名的秘書長人選;聘請名譽會長,協會顧問;會長可在副會長中指定常務副會長但數量不得超過副會長人數的50%。任期屆滿的卸任會長為榮譽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根據協會的任務分設秘書處和數個工作委員會,決定
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秘書長負責處理常務理事會的日常事務;
(七) 確定協會和各工作委員會工作計劃組織實施;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根據秘書長提名,討論決定副秘書長的任免;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協會不設立分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在區、市、縣設立協會的區、市、縣聯絡處,由該地區的會員協商推選負責人一人,幹事若干人。協會的區、市、縣聯絡處不是獨立性社團機構,受協會常務理事會領導,受當地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指導。
第二十二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
(二) 在濟南市台資企業和台商中有一定的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協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協會法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人。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協會負有領導責任及相關的法律、民事責任;
(二)召集和主持協會會員大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處理協會其他重要事務;
(六)關注協會自身建設,引領協會健康發展。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會長出缺時,由會長委託一位常務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日常管理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工作,其職權是:
(一) 主持協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編制協會經費預算、決算方案,報常務理事會審定;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提名聘用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人選並向會長報備;
(六) 保持與會員的聯繫,關心企業會員經營活動,向常務理事會反映會員意見和要求;
(七) 處理其他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 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會員捐贈‘
(三) 其他單位資助;
(四) 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員每年交納會費一次,會員交納會費的數額由常務理事會確定。
第二十七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協會經費使用由秘書長每季度向會長、每半年向常務理事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一年向會員大會公佈一次帳目。經費收支情況受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第三十條 協會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財務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協會的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二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協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所屬地區市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四分之三以上的會員出席,並須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
第三十六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産處理
第三十七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經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産,在濟南市台辦和濟南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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