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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援台資企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援台資企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7-07-31 13:14:22

  台資企業是我省開放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適應兩岸關係發展的新形勢,抓住《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實施的新機遇,支援台資企業加快發展,努力把湖北打造成中西部重要的台商投資聚集區,本著“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的原則,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台商來鄂投資

  (一)放寬市場準入條件。按照“非禁即準、非限即許”的原則,除法律、法規或國家明令禁止的行業外,向台商投資企業全面開放,省內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設限。

  1、放寬台商以自然人身份作為投資者主體資格的審核條件。允許台商以自然人身份憑其返鄉證、入境手續原件等有關身份證明或投資主體資格證明等有效材料直接辦理登記。

  2、放寬台商投資企業出資方式。除貨幣、實物出資方式之外,鼓勵以專利、非專利技術等智慧財産權出資設立台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明令禁止者除外),非貨幣出資額最高可佔註冊資本的70%。支援台商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轉增為註冊資本;允許台商以在大陸境內投資企業的清算、股權轉讓、先行回收投資、減資等所得的貨幣資金在境內再投資。

  3、放寬台商投資企業出資到位期限。對已繳付首期註冊資本,無違法記錄,因資金暫時緊張無法按時出資的台商投資企業申請延長出資期限的,經審批部門批准,及時為其辦理出資期限變更登記。新辦台商投資企業成立後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後又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經台商投資企業申請,允許其延期6個月開業。

  4、放寬台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對台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中涉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辦理前置許可證件或資質證明的,可在經審批機關批准後,登記機關發給經營範圍為籌建的營業執照(不得開展生産經營活動),允許其開展前期建設工作。

  5、簡化台商投資連鎖經營門店登記程式。除有文件規定需審批的外,台商投資企業設立連鎖經營門店可持總部的連鎖經營相關文件和登記材料,直接到門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6、放寬台商投資企業集團登記條件。台商投資企業母公司註冊資本達到2000萬元人民幣,母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且擁有3個以上子公司的;從事電子、生物、高新科技以及從事服務業、農業産業化經營的企業,其母公司註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母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達到2000萬元人民幣,且擁有3個以上子公司的,允許其申請設立企業集團。

  7、允許台灣居民申辦個體工商戶。具體規定參照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有關政策制定。

  (二)鼓勵台商投資我省重點産業。鼓勵台商投資我省優勢産業、戰略性新興産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生物科技、現代農業、醫藥衛生、文化産業等領域。鼓勵沿海地區台資企業以收購、兼併、參股或新辦企業等方式投資我省。對企業兼併重組發生的土地使用權、不動産所有權等相關産權轉讓,免收變更過戶手續費。

  (三)鼓勵鄂臺金融機構交流合作。鼓勵台灣金融機構和我省金融機構加強業務往來與交流。在政策和條件允許時,支援在我省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成立合資銀行、村鎮銀行和合資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支援台資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來我省設立金融後臺服務中心,開展金融服務外包和金融創新業務。支援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或台商組建信用擔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申請國家擔保資金扶持。

  (四)鼓勵台商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引導境內外創業投資企業或機構對我省台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支援台資企業通過産權交易市場尋找戰略投資者和引入創業投資企業或機構,籌措發展資金。支援台資龍頭企業並購重組,做大做強。

  (五)鼓勵台灣中小企業投資。對台灣中小企業來我省投資,嚴格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全省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鄂政發〔2011〕63號)有關優惠政策執行到位。

  (六)支援台資大項目建設。對總投資額在1億美元以上的台資高新技術企業和先進製造業項目,當地要成立工作專班,制定相應的配套跟進和扶持政策,優先給予用地、用電等支援。

  二、加大融資和財稅支援力度

  (七)支援台資企業拓寬融資渠道。支援我省台資企業在大陸境內上市融資;引導和支援我省台資企業利用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産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融資租賃等多種債權和股權融資等方式融資。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向台資企業貸款的投放力度,並推出適合台資企業的金融服務産品。充分發揮保險機製作用,發展信用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

  (八)減免稅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我省台資企業稅收實施應免盡免、應減盡減政策。

  1、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武漢等國家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軟體生産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軟體産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按規定即徵即退。

  2、台資企業購進的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産的進項稅額可按規定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新購置的用於技術改造的固定資産,企業的固定資産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台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産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産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所得稅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3、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按照有關規定減免所得稅。

  4、對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台資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可依法申請在3個月內延期繳納。對確有特殊困難需要定期減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可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稅收管理許可權審批。

  三、扶持台資企業轉型升級和自主創新

  (九)支援台資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整合現有財政專項資金,通過貼息獎勵等方式,對在我省設立研發創新公共服務平臺、研發機構、總部或地區總部、引進先進技術設備進行産業技術改造、購買核心技術和名牌商標、用於工藝技術設備改造的國內貸款、自主研發和以自主品牌出口、內銷納稅金額較大和創立內銷品牌的台資加工貿易企業給予獎勵和扶持。

  (十)支援台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及時辦理認定手續,有關程式和條件與內資企業相同;對台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內資企業同等優惠政策。

  (十一)鼓勵台資企業設立研發機構。支援台資企業承擔重大科技專項、産業共性技術等開發項目。支援台資企業與我省高校和科研機構合作進行技術開發及産品創新,對台資企業為開發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稅法規定加計扣除。符合條件的企業可申請國家和省相關資金支援。 

  (十二)支援台資企業創立自主品牌。鼓勵和引導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産品申報中國馳名商標、國家品質獎、中國名牌産品、湖北省著名商標、湖北省名牌産品。依法保護台資企業智慧財産權,重點保護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對在我省創建,並獲批為中國馳名商標和中國品牌價值500強的台資企業,省政府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十三)支援台資企業節能降耗。對生産資源綜合利用産品或採用資源綜合利用工藝和技術的台資企業,可按有關規定申請節能專項資金和節能獎勵。實行與內資企業相同的申請程式和條件。

  (十四)支援台資農業企業。對台資農業高新技術項目,可按有關規定申報省、市、縣級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條件適當放寬,申報獲批後可申請省財政專項農業資金扶持。

  四、加強涉台園區建設

  (十五)支援台商工業園建設。支援武漢吳家山台商工業園區、吳家山海峽兩岸科技産業園以及宜昌、荊州、襄陽、咸寧、孝感、仙桃、武漢金口等台商工業園加快發展。推進工業園區産業化、規模化、集群化、專業化發展。台商工業園享受省級開發區各項扶持政策,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配套跟進政策和相關實施辦法。新增台商工業園區由省發展改革委商省台辦審批。

  (十六)支援台灣農民創業實驗園建設。支援黃陂台灣農民創業園以及鐘祥、丹江口、老河口、蘄春、咸豐、枝江、監利等台灣農民創業實驗園加快發展。台灣農民創業實驗園享受省級開發區各項扶持政策,其用地規模和佈局,納入所在地城鄉規劃,並在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予以重點傾斜。新增台灣農民創業實驗園由省農業廳與省台辦共同審批。

  (十七)加強涉台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工業園、農創園區供電、供水、供氣、道路、環保、通信、消防等基礎設施,發展與園區配套的生産性服務業,推進園區資訊化建設。創新園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融資體制,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加大對園區基礎配套設施的投入。鼓勵台灣工商團體、台灣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台資企業參與園區經營性基礎設施和公用工程投資開發。

  涉台園區要加大對台資企業的招商力度,台資項目要達到一定比例,對擬落戶的台資企業在用地、註冊等方面優先給予安排。涉台園區可由台商自行建設和管理。台商可根據規劃設立管理機構、開發公司進行建設和管理,或與當地共同組建園區開發運營主體,共同投資、共同建設、共同受惠。省級財政每年安排1000萬元涉台園區建設獎勵扶持資金,由省台辦商省財政廳制定具體分配方案。

  五、優化投資環境

  (十八)改善台商投資環境。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提高辦事效率,積極為台商投資創造公開、公正、廉潔、高效的行政環境。嚴格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不得繼續徵收已經取消和停止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沒有特殊需求、沒有明顯違法嫌疑的台資企業,不再進行實地檢查。對台資企業輕微違規行為,採取先教育規範、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不達標者再施以懲處的處理方法。

  (十九)切實維護台資企業的合法權益。認真貫徹實施《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以及《湖北省實施〈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適時出臺《湖北省台商投訴協調工作辦法》,進一步加強台商投訴協調工作,妥善解決涉台投訴,營造我省台商權益保護的法制環境。

  (二十)優化進出口通關環境。進一步推進“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實行進出口貨物分類通關和預約通關制度,對台資企業實施分類管理。對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優先推薦實施國家質檢總局“綠色通道”制度和“直通放行”制度,並可參照當地檢驗檢疫機構一類企業管理。

  (二十一)保障台資企業人才及用工需求。推動湖北與台灣人才平臺建設,鼓勵兩地人力資源仲介機構互設分支機構,舉辦人才交流會,建立人才引入輸入機制,對在我省作出突出貢獻的臺籍高新技術人才比照省人才獎勵有關規定予以獎勵。支援台資企業與我省技工院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合作,開展多種形式的職工技能培訓,並可按規定申請適當培訓補貼。

  (二十二)為台商提供生活便利。台商和台資企業臺籍員工隨從子女需入學的,享受當地居民待遇。屬於義務教育階段的,由所在地教育部門負責安排就近入學;屬於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各地醫療機構要為台商提供優先、優質服務,積極為台灣同胞在湖北就醫後回台灣報銷醫療費用提供便利。支援台協會館、台商醫院、台商子弟學校和台商密集生活區建設。

  (二十三)建立聯繫服務機制。各地要建立與台資企業聯繫服務機制,及時了解、解決台資企業生産經營中的問題和困難。加強各項惠台政策措施宣傳和輔導,引導台資企業用好用活優惠政策,把各項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