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台灣工作辦公室
四川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第一條 本政策所支援的是來成都高新區創新創業的台灣青年及其出資佔企業註冊資本25%以上,且工商、稅收和統計關係在成都高新區的新註冊企業(以下簡稱台灣青年創業企業)。
第二條 本政策支援新一代資訊技術、生物醫藥、高端裝備製造、節能環保、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創意等産業領域。
第三條 依託成都高新區創新創業服務中心,建立“成都高新區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為台灣青年創新創業提供專業化載體與服務支撐。
第四條 鼓勵專業化載體服務台灣青年創新創業。
(一)社會資本在成都高新區新建服務台灣青年創新創業的專業化載體且具有“新服務、新生態、新潮流、新概念、新模式、新文化”等“六新”特徵的,提供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裝修補貼;建成運營後,根據其載體規模、入駐企業、服務水準、産業貢獻等,經審核,每年給予50—100萬元的運營補助。
(二)服務台灣青年創新創業的專業化載體建設高品質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的,最高給予建設費用50%的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三)鼓勵現有基礎條件較好的創新、創意、創業園區以及眾創空間、産業孵化中心等積極服務台灣青年創新創業,對引進10家以上台灣青年創業企業、吸引30名以上台灣青年就業且持續經營滿1年以上的專業化載體,根據載體規模、服務水準、産業貢獻等情況,經審核,最高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五條 提供項目啟動資金。根據創業團隊綜合能力、項目技術水準和市場前景等綜合評分結果,按照優秀、優良、良好、合格四檔,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其中對高層次人才創辦的科技型創業企業,按照優秀、優良、良好、合格四檔,分別給予80萬元、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特別優秀的項目可給予100萬元的資助。
第六條 提供創業支援資金。台灣青年創業企業成立後三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年銷售收入達到5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的,分別按照20萬元、40萬元、6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創業資金支援,在企業實現銷售目標後撥付。
第七條 提供貸款利息補貼。對台灣青年創業企業獲得的資金貸款(含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給予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最高70%的利息補貼、擔保(保險)費最高70%的補貼,單戶企業貼息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八條 提供辦公用房租金補貼。按照台灣青年創業企業實際使用面積給予不超過300平方米辦公用房的3年房租補貼,每年補貼金額不超過15萬元。
第九條 提供專利補貼。台灣青年創業企業榮獲中國專利(外觀設計)金獎、優秀獎,對第一專利權利人分別按照50萬元、20萬元標準給予獎勵。榮獲四川省專利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對第一專利權利人分別按照30萬元、20萬元、15萬元、5萬元標準給予獎勵。
第十條 支援建立工程技術中心。台灣青年創業企業成功申報國家級、省級、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服務中心、重點實驗室,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補貼。
第十一條 支援使用公共技術平臺。台灣青年創業企業使用經認定公共技術平臺,按照使用費用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補貼。
第十二條 提供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支援。圍繞成都高新區戰略性新興産業重點領域,重點支援台灣青年創業企業開展重大、前沿、共性、關鍵、整合技術應用開發項目,根據評審後的綜合評價結果,按照優秀、優良、良好三檔,分別給予1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的資助,特別優秀的項目可給予200萬元的資助。
第十三條 提供參展經費補貼。支援台灣青年創業企業參加國家、省、市行業主管部門和成都高新區管委會統一組織的國際性、全國性和區域性博覽會、交易會、展銷會等各類商貿促進及展會活動,按參展費的70%給予補貼,最高100萬元。
第十四條 設立創業風險援助資金。對國地稅關係在成都高新區、創業活動持續1年以上、創業失敗的科技創業企業,其核心團隊成員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未實現就業的,經審核,對其未就業期間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給予全額補貼,最長不超過半年。
第十五條 提供“菁蓉公寓”住房支援。對台灣青年創業企業中無固定居所的台灣籍員工,提供3年的“菁蓉公寓”住房支援,租金第1年免費,第2—3年減半。
第十六條 對於在成都高新區創新創業2年以上且通過成都高新區申報入選了國家“千人計劃”、四川省“千人計劃”、“成都人才計劃”等項目的高層次人才,經評審認定,最高給予100萬元的獎勵。
第十七條 建立台灣青年在成都高新區創新創業的長效服務機制。成立台灣青年創新創業服務中心,為台灣青年創新創業提供政策諮詢、項目對接、市場拓展、人員招聘、創業輔導、貸款融資、場地租賃等方面服務,協調辦理子女就學、社保醫療、居住證等事項;開設“虛擬孵化器”,提供3個月的項目落地線上輔導服務,幫助台灣青年做好項目落地前準備。開通台灣青年創新創業政務服務“綠色通道”,優先辦理工商註冊、稅務登記等事項。成立台胞驛站,為台灣青年在成都高新區搭建聯絡感情、增進交流、共創事業、融入社區的互動平臺。
第十八條 鼓勵社會各類企業、機構為台灣青年創新創業服務,符合條件者,按照成都高新區相關政策進行扶持。
第十九條 本政策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實施過程中,如有與其他現行政策重復的,以本政策為準,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如遇上級部門新規定,則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負責解釋。具體實施細則由黨群工作局商相關部門制訂。
中共成都高新區工委辦公室
2016年8月10日印發
主辦:四川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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