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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

發佈時間:2019-10-17 12:26:43

1.六項政策鼓勵外商投資西部
  據新華社電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外資利用司司長張曉強昨天透露,國家有關部門已採取或將要採取六方面政策鼓勵外商投資西部地區。
這6個方麵包括:在資金上,中西部地區利用國外優惠代款的比例將從以前的60%提高到70%左右,在産業引導上,目前國務院已批准了《中西部地區優勢産業目錄》,鼓勵西部地區有效利用外資;在稅收方面,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3年內,可以減按15%的徵收企業所得稅,被確認産品出口達70%以上的,可以減按10%徵收企業所得稅;在分限制將有投資領域方面,外商投資在西部的領域和部分限制將有所放寬,外商零售業的投資將逐步擴大到西部省會城市;今後,外商在電信、保險業的投資也將有序開發;在利用外資方式方面,將積極推進BOT、證券融資等方式,擴大外資利用途徑;在外匯平衡等方面,將減少以至取消對技術水準高、國內確有需求的商品必須出口的比例限制,對重要基礎設施、生態環保等項目,政府將積極解決其外匯平衡問題。
2.國家對開發中西部的外企給予優惠
  近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國務院最近決定,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的3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這一優惠政策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可執行這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區是指山西、內蒙古、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和新疆共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全部行政區域。可執行這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聯合發佈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及經國務院批准的優勢産業和優勢項目的外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的3年是指,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後3年。在本項稅收優惠期間,企業被子確認為産品出口企業且當年出口産值達總産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稅法實施細則規定,減半徵收企業所科稅,但減半後的稅率不得低於10%。
3.我國將積極運用財政政策支援西部大開發
  新華社北京4月10日電 我國將運用財政政策推動西部大開發,支援西部地區儘快建設一批有利於根本改善投資環境和開發人力資源的項目和工程,促進西部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逐步實現良性迴圈,從總體上提高西部地區的經濟勁,並根據市場需要培植一批新的經濟增長點。
財政部副部長金立群是今天在此間召開的"財政政策與區域開發國際研討會"上作出上述表示的。
  金立群説,我國西部大開發不能局限于傳統的發展模式,需要探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機制。我國運用財政政策支援西部大開發的思路是:在實行擴張性財政政策時期,主要通過行發國債加大對西部地區的投資力度;在宏觀經濟步入正常運作後,要考慮通過調整收入分配關係等措施,加快西部地區發展。
  他説,目前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一是突出生態環境建設,將改善生態環境作為實施西部大開發的切入點。中央財政要配合有關部門儘快制定科學可行的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對生態環境保護工程的投入。二是加快基礎設施建設。中央政策要加大對西部地區的公路、鐵路、機場、天然氣管道、農村基礎設施網路、水利基礎設施等建設投入,特別是對連接西部地區與周邊地區的運輸通道,應優先投入,儘早見效。三是逐步加大政府轉移支付力度。通過實現公共服務水準的均等化,為西部地區的人力資源開發創造必要的條件。四是推動建立投資來源多渠道、投資主體多元化的西部開發投資體制。中央財政要支援西部地區培育自我開發能力,通過實施BOT投資方式、貸款擔保、財政貼息等政策,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和外國資本向西部開發流動。
4.我國中西部外資企業所得稅減徵三年
  北京電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關於實施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三年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的通知》。據《證券時報》報道,通知指出,根據國務院決定,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招待期滿後的三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政策具體執行的地域包括山西、內蒙、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和新疆共19個省(區、市)的全部行政區域。通知還明確了優惠期的計算、審批程式等。此項優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主辦單位:陜西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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