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海峽兩岸交流促進會章程
(2020年7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廣東省海峽兩岸交流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Exchanges Across Taiwan Straits(縮寫:GPAPEATS)
第二條 本會是由我省與粵臺交流的相關單位、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一個中國原則,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團結、服務台胞、台商,加強粵臺及海峽兩岸間的社會經濟科技文化各項交流合作,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米市路5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同贊成本會宗旨的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聯繫與合作,促進粵臺各項交流;
(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協調各項交流活動;承擔政府和業務主管單位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按有關涉台法律法規經有關部門批准,組織、協助我省團組入臺和到國外進行學習考察交流,加強與海外台灣同胞及友好人士的聯繫與交流,加強與兄弟省市、港、澳及國外民間組織的聯繫與友好交流;邀請台灣各界人士和民間團體到我省參觀考察,開展各種交流活動;
(四)為推動海峽兩岸各項交流的發展提供相關資訊、法律、商務、諮詢等服務;
(五)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台胞、台商對我省經濟科技文化建設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台灣同胞排憂解難;
(六)開展與台灣從事兩岸交流、交往活動的民間團體和個人的聯誼工作。舉辦社會公益活動,弘揚團結互助、扶貧濟困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以上業務活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明確須經有關部門批准或委託方可開展的,應當依法按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
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貢獻;
(二)積極從事海峽兩岸交流工作,推動海峽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以及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五)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從事海峽兩岸交流工作,推動海峽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承擔和完成本會交給的任務;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並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産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第二十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幹部(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理事等),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5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對本會更名、重大事項變更、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宜,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會員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于會員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託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3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5年。理事人數為會員的30%。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積極從事海峽兩岸交流工作,推動海峽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第二十九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三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表決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表決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十)表決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免;
(十一)表決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須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會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
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説明性記載。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廣東省內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三十六條 需要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並形成決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會長、法定代表人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採取差額選舉方式,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備案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交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一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秘書處下設日常辦事機構須經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及終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式,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並形成決議,並向全體會員公佈。各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應冠以所屬社會團體的名稱,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會,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徵。分支(代表)機構不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各分支(代表)機構根據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和業務範圍的需要設置,有明確的名稱、負責人、業務範圍、管理辦法和組織機構等,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形成決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産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五)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五條 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會費須採用固定標準,不具有浮動性,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大會公佈,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經費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七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財産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一條 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産,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會的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五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産清冊。
第五十四條 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並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理事會以及會員大會報告,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第五十六條 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本會登出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産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完成登出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産,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會登出後的剩餘財産,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0年7月1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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