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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援台灣同胞台資企業在河南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實施意見

發佈時間:2021-09-01 09:54:49

    根據國務院台辦和農業農村部等11部門《關於印發<關於支援台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國台發〔2021〕2號)精神,為促進豫台農業林業領域交流合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關於支援台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秉持“兩岸一家親”理念,聚焦“四個強省、一個高地、一個家園”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河南建設,率先同台灣同胞分享我省農業林業領域發展機遇,持續推動豫台農業林業領域交流合作,支援台灣同胞台資企業參與我省鄉村振興戰略和農業林業高品質發展,進一步促進豫臺經濟社會深度融合。

  二、具體措施

    (一)鼓勵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參與我省鄉村振興戰略

  1.鼓勵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在我省發展鄉村特色農業、現代農産品加工業、鄉村休閒旅遊、觀光農業、精緻農業、體驗農業、特色小鎮等鄉村産業,參與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負責)

  2.鼓勵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依託我省脫貧地區生態資源稟賦優勢,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和生態旅遊、木本油料等特色經濟林、特色種養業等林草生態産業。(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省林業局負責)

  3.鼓勵台資企業入駐鄉村産業示範基地、就業車間,放寬入駐項目條件。(省鄉村振興局負責)

  4.支援有條件的省轄市申請設立海峽兩岸鄉村振興合作基地,深化豫臺兩地農業融合發展,促進鄉村産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省政府台辦負責)

  5.鼓勵和支援台灣鄉村建設規劃設計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參與我省鄉村規劃編制、美麗鄉村營造、傳統村落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利用等工作。(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負責)

    6.台灣同胞在我省從事農漁業生産,可與我省居民同等條件申請接受創業培訓,紮根鄉村、服務農業、帶動農民的納入農村創新創業&&人培育行動範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負責)

    (二)為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在我省農業林業領域發展提供發展平臺

  7.鼓勵有條件的省轄市申報新設台灣農民創業園,推動新設一批台灣農民創業載體,為台灣農民和青年在我省就業創業創造更好的發展環境。(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政府台辦負責)

  8.鼓勵我省涉台農業園區發展,加大對園區基礎設施和農林業設施投入。支援符合條件的台灣農民創業園按規定申報創建國家現代農業産業園、國家農村産業融合發展示範園。(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政府台辦負責)

  9.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依法在我省同等從事林草重點生態工程建設、林木良種培育、造林種草、防沙治沙、經濟林生産經營、林草種苗生産經營,可同等參與林草業重點龍頭企業推薦、國家林業産業示範園區申報。(省林業局負責)

    10.鼓勵和支援我省從事休閒觀光農業的台資農林企業申報創建國家A級旅遊景區。(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

    (三)為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在我省農業林業領域發展提供要素保障

    11.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通過流轉取得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到期後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繼續租賃。(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負責)

    12.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在我省通過流轉取得的林地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可依法進行登記、辦理權屬證書和流轉,並按照國家和我省政策進行經營管理。(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負責)

    13.鼓勵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在我省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積極參與植物新品種權的創造、保護與利用。(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負責)

  14.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在我省從事農業種植養殖配建的與生産農産品直接關聯的烘乾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糞污處置、檢驗檢疫,以及為生産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設施用地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規使用一般耕地。(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負責)

  15.支援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加強與我省企業的市場化合作,參與城鄉冷鏈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和批發市場等項目建設運營,參與産地分揀包裝、冷藏保鮮、倉儲運輸、初加工等設施建設,對其在我省農村建設的保鮮倉儲設施用電實行農業生産用電價格。(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負責)

  16.支援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在我省參與重型農機、漁業裝備、智慧農業、綠色投入品等領域的研發創新、成果轉化與技術服務。(省科技廳、省農業農村廳負責)

    17.在我省從事水利領域設備生産的台資企業可將符合條件的産品和技術申報納入“河南省水利新技術(産品)推廣名錄”,並通過“推廣名錄”提高科研技術成果轉化水準。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直接向河南省水利科技推廣中心申報,或通過企業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申報。(省水利廳負責)

    18.鼓勵支援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參與茶葉、水果、花卉等農林産品的標準起草工作,在標準立項、徵求意見、標準實施等過程中提出意見和建議,共同促進兩岸標準互聯互通。(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林業局負責)

    (四)為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在我省農業林業領域發展提供優惠補貼

  19.我省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可依法依規申請相關涉農補助資金支援。(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負責)

  20.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在我省實施農機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種的項目地區開展作業,符合條件的,可依規定申請作業補助。(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負責)

  21.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在我省報廢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農業機械,符合《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規定,可按規定申請報廢更新補貼。(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負責)

  22.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在我省依法投資畜牧水産養殖業、苗種場等,同等享受農業林業支援政策和優惠措施。(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負責)

    (五)為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在我省農業林業領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23.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在我省從事農業領域生産經營的,按照有關規定,可申請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同等享受農業信貸擔保和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援。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給予保費補貼,並定期進行結算撥付。(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負責)

  24.鼓勵有條件的省轄市為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提供貸款貼息補助,重點支援農業生産基地建設、農産品加工設施、農業投入品採購及農産品收購等生産經營貸款。(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負責)

  25.鼓勵省內符合條件的台資農業企業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進行直接融資。鼓勵金融機構創新信用評價模式,在做好風險防範的前提下,根據台灣同胞和台資農業企業融資需求特點設計個性化融資産品,提高台灣同胞和台資農業企業信用貸款比重。(省發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銀保監局、河南證監局負責)

    26.鼓勵我省優質台資農林企業做大做強,支援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省發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河南證監局負責)

    27.支援台資農林企業在鄭州商品交易所開展農産品期貨交易。(鄭州商品交易所負責)

  (六)為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在我省農業林業領域發展做好其他配套服務

    28.各省轄市農業林業部門安排專人負責豫台農業林業合作交流服務事項,為來豫從事豫台農業林業合作與交流的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無償提供諮詢、資訊、協調等服務。(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負責)

  29.鼓勵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與我省科研院校、企業等在農業先進技術、人才、設備、管理等方面加強交流合作。(省農業農村廳、省科技廳負責)

    30.台資企業可按規定與我省農墾企業開展合作,促進資源資産整合、産業優化升級。(省農業農村廳負責)

    31.支援台灣同胞、台資企業與我省供銷合作社系統農産品經營企業、協會合作,推介、銷售優質農産品。(省供銷合作總社負責)

    32.支援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參與“中國農産品加工業投資貿易洽談會”、“河南(鄭州)國際現代農業博覽會”、“河南供銷e家”等各類線上線下農産品訂貨會、對接會,拓展內銷市場。(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農村廳、省供銷合作總社負責)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橫向聯繫,推動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形成對臺工作合力。立足工作職責,積極認領工作任務,並指導下級業務部門做好各項具體工作,確保落細落實。

  (二)搶抓有利機遇。緊緊抓住國家“農林22條措施”和我省“農林32條實施意見”出臺的有利契機,創新豫台農業林業領域融合發展思路和舉措,促進豫台農業林業領域交流合作和産業升級。

  (三)廣泛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新媒體等渠道,採取靈活多樣、主題突出、貼近群眾的方式,加大政策解讀和宣傳力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河南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2021年8月31日印

河南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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