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台灣居民申請來大陸定居。
二、審批依據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
三、受理機構
擬定居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四、申請條件
(一)在台孤身一人,無人贍養,且在大陸擬定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種情形須符合下述第二項的規定)、子女等直系親屬,該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本人的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
(二)與大陸居民結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灣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大陸投資經濟效益好或投資金額巨大的投資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國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醫學、農業等領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五、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有《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不予批准定居證明。
六、申請材料
(一)提交書面申請;
(二)填寫《台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申請表》;
(三)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照片兩張;
(四)交驗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旅行證件,並提交複印件;
(五)交驗有效的台灣居民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並提交複印件,無原件的,需提交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台灣居民身份證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證件複印件;
(六)提交由大陸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6個月以上有效的身體健康證明;
(七)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七、申請事由相應證明材料:
(一)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
1、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台灣戶籍證明複印件及在台孤身一人無人照顧的公證書;
2、與大陸擬投靠親屬關係的公證證明;
3、交驗大陸擬投靠親屬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4、大陸擬投靠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的公證證明。
(二)申請夫妻團聚的需提交:
1、交驗大陸民政部門頒發的結婚證並提交複印件,或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和台灣戶籍證明複印件;
2、其未滿十六周歲的子女,需提交出生證明和親屬關係的公證證明;
3、交驗大陸配偶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三)在大陸投資的需提交:
1、交驗所在企業上年度或本年度的營業額、納稅額或者進出口額的相關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交本項第二款要求相關材料。
(四)國家急需人才需提交:
1、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或外國專家局出具的有關證明;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交本項第二款要求相關材料。
八、辦理方式
須由申請人本人或申請人委託的親屬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
九、辦理基本流程
(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申請人定居申請後,將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簽發《批准定居通知書》或《不批准定居通知書》,並通知申請人。
(二)申請人須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書》6個月內,到申請定居的市、縣公安局辦理《台灣居民定居證》,同時上繳原持有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台灣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公安機關出具《證件收繳證明》。
(三)被批准定居的台灣居民須在《批准定居通知書》有效期內持《批准定居通知書》和《台灣居民定居證》到定居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並申領居民身份證。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落戶手續的,按自動放棄定居處理。
十、辦結時限
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決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十一、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依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
(二)收費標準
《台灣居民定居證》8元∕張。
十二、結果送達
批准簽發的《台灣居民定居證》,須由申請人本人到申請定居地市、縣公安局領取。
十三、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享有以下權利: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
2、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申辯權;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配合行政機關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以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3、申請人須在《批准定居通知書》有效期內辦理《台灣居民定居證》,並到定居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來源:國家移民管理局政務服務平臺
https://s.nia.gov.cn/mps/bszy/wldl/sqwldl/201903/t20190312_999.html#d2)
鄭州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