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學校依據台灣地區大學入學考試學科能力測試(以下簡稱學測)成績招收台灣高中畢業生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機構
教育部委託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負責普通高等學校依據台灣地區學測成績招收台灣高中畢業生系統開發管理、招生宣傳、錄取名單報送等相關工作。各高校負責編制招生計劃、審核考生報名資格、考核招錄及招生宣傳等工作。教育部教育考試院負責提供學測成績資訊,並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協助高校開展學測成績核驗工作。
二、報名
(一)報名資格
持有《台灣居民居住證》或《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及在台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且當年學測成績在語文、數學、英文考試科目中任意一科達到均標級以上的台灣高中畢業生均可報名。考生所持證件須與考生本人資訊一致,且在有效期之內。
(二)報名時間及方式
報名時間為2023年3月1日至31日。
報名方式:考生登錄祖國大陸普通高校依據台灣地區學測成績招收台灣高中畢業生系統(網址:https://www.gatzs.com.cn/z/tw/)進行報名。考生須按照要求輸入個人資訊,上傳個人證件、電子照片、學測成績、考生誠信承諾書等基本材料,提交成績查驗授權書及報考高校要求的其他材料。報名截止前,考生可修改基本材料和其他材料。報名截止後,考生原則上不可修改基本材料。考生應準確填寫個人網上報名資訊並提供真實材料。
系統報名不收取考生報考費。
(三)填報志願
志願填報採取平行志願方式。填報志願前,考生須認真閱讀系統操作指南、高校招生簡章,了解高校的基本情況、招生專業、自主確定的招生要求、收費標準、錄取原則及其他注意事項。考生應按高校報考條件及相關要求填報志願。
每位考生報名時可填報6所高校,每所高校可填報6個專業,並選擇是否服從專業調劑。考生可在報名截止前修改志願,逾期不得修改。
(四)注意事項
考生因不符合報考條件及相關要求、填報資訊錯誤或填報虛假資訊造成的一切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三、審核及考核
審核及考核時間為2023年4月1日至5月14日。
(一)審核階段
高校負責審核報考本校的考生報名資格。下載考生資訊及材料,對考生報名資格進行初審,包括身份審核、學歷審核及學測成績審核等。高校可要求考生更正或補充材料(基本材料不可修改),並再次審核。
考生應及時登錄系統查看審核結果。系統顯示初審通過的考生應關注高校考核通知。系統顯示需更正或補充材料的,考生應在規定時間內更正或補充有關材料,提交後及時查看審核結果,逾期提交不再受理。系統顯示初審不通過的考生不得參加考核和錄取。資格造假的考生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已考核的取消考核成績,已錄取的取消錄取資格。
(二)考核階段
審核完成後,高校通知考生參加考核。高校可根據需要增設筆試或面試,考核具體方式、時間及地點由高校確定。
考生應按高校通知要求參加考核。報考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的考生,請注意報考高校面試(專業考試)的時間、地點及相關要求。
四、錄取
(一)錄取原則
高校依據考生的學測成績,可參考考生中學期間學習經歷、社會實踐等情況,按照向社會公佈的招生簡章擇優錄取。對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1. 最低錄取標準
考生當年學測成績在語文、數學(數學A或數學B)、英文考試科目中任意一科達到均標級以上。
2. 高校可附加要求
高校可根據不同專業要求自主確定依據的學測科目(不超過四門)及相應標級要求,並可根據需要增設筆試或面試。高校可以在本原則下,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訂具體錄取規則。
(二)錄取安排
高校應按照擇優錄取原則進行錄取,一名考生不能被同一學校多個專業錄取。高校應于2023年5月15日前將擬錄取名單上傳至系統,系統將於5月15日統一公佈各校擬錄取名單。生源情況較好的高校可適當增加招生計劃,多錄考生。
考生須于5月15日至19日期間登錄系統查詢本人錄取情況,進行錄取確認。逾期未確認的考生視為放棄錄取資格,且不得參加徵集志願報名。考生確認後,高校可發放錄取通知書。
(三)徵集志願安排
生源不足、未完成招生計劃或新增招生計劃的高校應當通過徵集志願進行補錄。高校應于5月20日設置徵集志願招生專業目錄和招生要求。
考生於5月21日至31日期間進行報名。首輪已報名的考生無需重新註冊,填報志願、提交高校要求的其他材料即可。
高校于6月1日至20日期間開展審核、考核及錄取工作,6月21日前將徵集志願擬錄取名單上傳至系統,系統6月21日統一公佈各校徵集志願擬錄取名單。
考生須于6月21日至25日期間登錄系統查詢本人錄取情況,進行錄取確認。逾期未確認的考生視為放棄錄取資格。考生確認後,高校可發放錄取通知書。
五、新生報到
考生持錄取通知書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相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學生入學註冊時,應繳納學費及其他費用,收費標準與祖國大陸同校同專業學生相同。新生入學後,根據高校安排進行身體檢查,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入學資格;僅專業受限者,可以商轉其他不受限專業。
六、其他
學生在校期間,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學生的規定》(教港澳台〔2016〕96號)進行管理。
系統操作安排如有變動,以系統公告為準。本辦法由教育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來源:教育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