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9月2日電 (記者 郭超凱 黃鈺欽 梁曉輝)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9月2日表決通過反電信網路詐騙法。在懲治電信網路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人員方面,該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和拘留,記入信用記錄,限制出境等規定。
反電信網路詐騙法共七章50條,包括總則、電信治理、金融治理、網際網路治理、綜合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將於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打擊電信網路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人員是反電信網路詐騙工作中的重要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介紹稱,除了依照刑法等法律對電詐分子依法懲處外,該法進一步完善了其他相關懲處措施。一是在刑法規定刑事責任的基礎上,對尚不構成犯罪的,規定了專門的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和拘留。
二是規定對從事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和關聯犯罪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並規定了有關懲戒措施。
三是規定從事電信網路詐騙違法犯罪人員,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外,造成他人損害的,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四是規定限制出境措施,對前往電信網路詐騙活動嚴重地區且出境活動存在重大涉詐活動嫌疑的,以及從事電信網路詐騙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可以限制出境。
五是對從事各類涉詐黑灰産活動進行處罰,包括:非法買賣銀行卡、電話卡的,非法生産、銷售GOIP等涉詐設備的,提供有關涉詐支援、幫助活動的,都規定了罰款和拘留,情節嚴重的,還要根據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王愛立指出,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總體上有以下特點:一是“快”。立法技術上是“小快靈”,體現“小切口”,對關鍵環節、主要制度作出規定,建起四梁八柱,條文數量不求太多,立法進程快,體現急用先行,將進一步豐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形式。
二是“防”。強化系統觀念,立足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側重前端防範。關於電信網路詐騙違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刑法已做出多次修改完善。該法主要是按照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的要求,加強防範性制度措施建設,強化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社會責任,變“亡羊補牢”為“未雨綢繆”,變重“打擊”為“打防管控”並重。
三是“準”。反電信網路詐騙法是新型領域立法,作為一部專項急需立法必須立足實踐需要,採取各項有力措施,賦予執法機關職權和企業責任,同時也要必須堅持精準防治,防止“一刀切”措施,依法保護公民和組織合法權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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