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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促進馬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意見

發佈時間:2022-01-06 12:23:22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臺工作重要論述,認真落實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台發〔2018〕1號)、《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台發〔2019〕1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促進皖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皖政臺〔2018〕7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促進馬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共同打造安徽的“杭嘉湖”、長三角的“白菜心”,逐步為台灣同胞提供與我市本地企業和居民在投資、就業創業、學習和生活等方面同等待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深化馬臺經濟和文化交流合作

  1.鼓勵和支援台灣同胞及台資企業來馬投資智慧裝備、節能環保、軌道交通裝備、高端數控機床、綠色食品、新能源及汽車、新材料、智慧家電、電子資訊、生物醫藥以及教育、文旅、農業等優勢産業和重點領域,享受相應稅收、投資等相關支援政策。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各類扶持資金和已出臺的各項優惠政策,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享有同等待遇。

  有條件的市直部門和單位、縣(區)、園區,根據實際需要,可制定扶持台資企業發展的專項措施。

  2. 支援台資企業在我市創新創業,將在馬台資企業納入“四送一服”雙千工程活動範圍,享受我市本地企業同等政策服務。

  3.積極打造國家級、省級台灣産業園區,發揮“海峽兩岸産業轉型轉移示範基地”品牌示範作用,引導台資企業集中集聚。對“海峽兩岸節能環保産業園”“慈湖台灣工業園”“和縣台灣農民創業園”等台灣産業園區發展,給予專項資金支援。鼓勵符合條件的海峽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和示範點,積極申報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和大學科技園。

  4.幫助和支援符合條件的我市台資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設在大陸的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5.保障台資項目合理用地需求,台資企業享受對我市本地企業實施畝均效益評價等相關用地政策。符合“標準地”改革條件的台資工業用地項目,實行“拿地即開工”。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台商投資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馬鞍山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6.按照《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積極推進並支援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在我市設立金融機構。鼓勵商業銀行在個人銀行業務、公司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國際結算業務等多個領域加強對台灣投資者、台資企業的金融服務。

  7.支援我市台資企業做大做強,鼓勵台資企業在我市上市。對成功在我市上市、掛牌“新三板”的台資企業給予獎勵和補助。在境內滬深交易所上市的後備企業,在省級獎勵的基礎上(不含市級配套資金),由市、縣區(開發園區)財政分四個階段共給予1600萬元獎勵。鼓勵企業通過“新三板”掛牌規範發展,其中:成功在“基礎層”掛牌的,補助100萬元;在“創新層”掛牌的,再給予100萬元補助;直接在“創新層”掛牌的,一次性補助200萬元;首次進入“精選層”的,再給予200萬元補助;由“精選層”成功轉板上市的,參照上市標準一次性補齊獎勵。對在境外主要資本市場實現IPO且經營主體和納稅在我市的台資企業,成功上市後參照境內上市標準一次性給予獎勵(以上市前兩年地方貢獻為限)。對在省股權託管交易中心掛牌企業且完成改制的,在省級獎勵的基礎上,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

  8.台資企業可公平參與我市政府採購,享受本地企業同等待遇。

  9.鼓勵台資企業加強品牌培育,對爭創中國品質獎、安徽省政府品質獎、皖美品牌示範企業、馬鞍山市市長品質獎的台資企業,享受我市本地企業同等獎勵政策。對住所在我市且具有自主商標品牌的台資企業,在商標品牌建設費用資助和獎勵方面,享受我市本地企業同等待遇。依法依規嚴格保護台資企業智慧財産權,支援台資企業進行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等活動。

  10.鼓勵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參與鄉村振興戰略,發展現代農業。台資企業可申報我市各級農業、林業産業化龍頭企業,享受我市本地企業同等支援政策。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在我市參與林業增綠增效行動、現代林業示範區建設、林業特色項目建設、林下經濟經營活動,從事營造林、種植業、林産品加工業等行業,同等享受財政資金獎補和林業貸款貼息,並可申報林業特色項目專項資金。

  11. 台灣地區自然人來馬投資的,提交《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台灣居民居住證》等有效證件原件並經查驗後,可免交投資者主體資格公證和認證證明。台資企業註冊資本可以自主選擇人民幣、美元、歐元、日元等幣種,並按規定自主選擇經營範圍。

  12.支援台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有關人士與我市合作舉辦文藝演出活動。協助台灣地區有關機構、人士從事馬臺文化交流活動,為舉辦“兩岸青年學子文化交流周”“馬鞍山—嘉義基層社區鄉里交流”等活動提供便利服務,推薦申報文化交流項目。符合條件的台灣文化機構和個人可參加我市“馬鞍山中國李白詩歌節”等文化節慶活動。

  13.支援我市高校與台灣地區高校建立機制化交流平臺,在學術交流、教學研究、師資培訓和管理、師生互訪、文化研習等方面開展交流合作。

  二、支援台胞在馬就業創業

  14.來馬工作的台灣同胞可憑就業證明材料,依法享有各項勞動保障權益。失業後可按規定進行失業登記,依法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我市各用人單位與聘雇的台灣同胞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在我市就業的台灣專業技術人才,可按規定參加職稱評審。

  15.鼓勵台灣各類人才來馬發展,支援在我市工作的台灣專業人才申請“詩城英才”計劃,同等享受我市人才支援政策。對入選“龍馬工程”的高層次人才,最高給予個人100萬元安家補貼。入選國家“千人計劃(長期、外專)”“萬人計劃(領軍人才)”的,給予50萬元獎勵;入選“千人計劃(短期、青年、外專)”“萬人計劃(青年拔尖)”和省“百人計劃(含外專)”、“特支計劃”的,給予30萬元獎勵;入選省“115”産業創新團隊的,在設立期給予共20萬元的獎勵。台資企業引進人才,享受我市本地企業同等待遇。引進《馬鞍山市人才分類目錄(試行)》中人才的,最高給予用人單位500萬元綜合補貼。

  16.台灣青年在我市各類台灣産業園區實習、就業、創業,可享受台灣産業園區發展專項資金支援。

  17.保障我市台資企業用工需求,多渠道推薦人才到台資企業就業,適時舉行專場人才招聘會。指導和支援台資企業與市內高等院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合作,開展多種形式的崗前培訓,提升職業技能,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補貼。招錄本科以上高校畢業生並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台資小微企業,且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企業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個人繳納部分),補貼期限不超過12個月。

  18.加強法律宣傳與諮詢、投訴受理和糾紛解決等工作,切實維護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合法權益。台灣同胞可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務。

  19.在我市工作的台灣同胞可參評各級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巾幗建功標兵、青年“五四”獎章、青年崗位能手等稱號。

  三、為台胞在馬工作生活提供便利

  20.在馬鞍山居住的台灣同胞及其家屬、子女可憑居住證在公共交通、景點門票、公共文化服務等方面享受與我市居民同等待遇。

  21.台灣同胞可憑居住證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在我市工作的台灣同胞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享受我市居民同等待遇。台灣同胞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台的,可按照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22.台灣同胞按照政策規定購買自住商品房的首付比例、貸款申請、辦理時限等享受我市居民同等待遇。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申請馬鞍山市的公共租賃住房或住房租賃補貼,享受我市居民同等待遇。

  23.在馬鞍山投資和合法就業的台灣同胞共同居住的子女,按照相關規定由主管部門出具證明,由居住地所在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義務教育。在馬鞍山參加中考,按照相關規定享受中考加分政策。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享受外來投資企業高管高技術人員入學保障同等待遇。

  24.為台灣同胞就醫提供就醫問詢、引導等服務便利。在我市醫療機構就診需要返回台灣地區報銷的,各醫療機構應當為其提供符合要求的醫療文書。

  25.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在我市各級政務服務辦事大廳辦事享受本地企業和居民同等待遇。持有效期內的居住證可申辦各類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

  26.台灣同胞憑居住證可在馬鞍山所有合法經營的酒店、賓館等登記住宿。在台灣地區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可按規定在我市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領換機動車駕駛證。

  本實施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正式施行,由市台辦、市發展改革委商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相關責任單位負責落實。涉及政策如有調整,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最新政策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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